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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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阿华与王忆春、韩培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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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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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喻敏敏与王忆春、韩培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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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喻敏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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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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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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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上海诺璐瑞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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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诺璐瑞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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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王秀强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龙梅、王忆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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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秀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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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杨祥林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忆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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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杨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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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昆山博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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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山博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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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1339徐瑞根与王忆春、王龙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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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徐瑞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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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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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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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无锡金桥精细油墨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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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桥精细油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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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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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徐瑞根 被告- 王忆春 王龙梅 卜卫良 韩培芳 苏州双鹰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丁美玲 邢秀花 顾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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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9-07-11 |
2 | (2017)苏0507民初25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喻敏敏 被告- 王忆春 韩培芳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邢秀花 顾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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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8-07-26 |
3 | (2017)吴民初字第2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秀强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王龙梅 王忆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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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6-12 |
4 | (2017)苏0583民初19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祥林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王忆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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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31 | 2018-05-24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朱美群 顾峻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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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57 | 2018-03-08 |
6 | (2017)苏0205民初2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无锡金桥精细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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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2-08 |
7 | (2017)苏0205民初2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无锡金桥精细油墨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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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8 | (2017)苏0583民初12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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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73 | 2018-01-11 |
9 | (2017)苏0583民初12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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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10 | (2017)苏0583民初13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佳士德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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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12-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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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506执2382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4 | 详情 |
2 | (2019)苏0509执4055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3 | (2018)苏0205执1759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6 | 详情 |
4 | (2018)苏0506执189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3 | 详情 |
5 | (2018)苏0506执422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1 | 详情 |
6 | (2017)苏0591执4267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4 | 详情 |
7 | (2017)苏0506执432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2 | 详情 |
8 | (2017)苏0591执2853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1 | 详情 |
9 | (2017)苏0506执2476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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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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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0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阿华 被告- 王忆春 韩培芳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邢秀花 顾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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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忆春、韩培芳、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顾小红:本院受理朱阿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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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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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0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阿华 被告- 王忆春 韩培芳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邢秀花 顾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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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忆春、韩培芳、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顾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朱阿华与被告王忆春、韩培芳、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0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陆蕴联系电话:0512—6349507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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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3 |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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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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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54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牛军联系电话:0512-66603303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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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4 |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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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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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09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牛军联系电话:0512-66603303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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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5 |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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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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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0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牛军联系电话:0512-66603303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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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6 |
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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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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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款3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36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10046元,由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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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7 |
原告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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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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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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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8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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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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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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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9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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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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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8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恒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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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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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10 |
原告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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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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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86号原告苏州皓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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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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