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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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05号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2022年1月17日16时10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5号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5号厨房内设置一只灰色塑料材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日常生活垃圾收集,该收集容器桶身四周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志、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行为。现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员工张丹全程参与检查并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西景综执责改字【2022】第1000700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西景综执接调字【2022】第1000700号)。2022年1月19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案件于2022年1月20日调查终结。2022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杭西景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3-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且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态度诚恳,并承诺以后一定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违法次数:n;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公式:n*500;情节严重的:处以17500元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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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 | 详情 |
2 | 杭西管公(灵)行罚决字[2020]0015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30日15时45分,公安机关对位于杭州市灵隐路5号的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其109和110房间的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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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3 | 杭综执(景)罚字〔2020〕第1201012006190016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西湖景区大队 |
2020年5月14日下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日15时30分检查至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5号的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在酒店厨房内设置了一只白色垃圾桶,在垃圾桶上方的墙壁上贴有“其他垃圾”字样,未按《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设置有“其他垃圾”标识的灰色或黄色垃圾桶。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承认了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影响景区垃圾分类管理秩序。2020年5月1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经查明,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位于西湖区灵隐路5号,该公司在其厨房设置了一只白色垃圾桶,在垃圾桶上方的墙壁上贴有“其他垃圾”字样,未按《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设置有“其他垃圾”标识的灰色或黄色垃圾桶。该行为于2020年5月14日15时30分被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查处。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按要求设置了一只灰色有标识的垃圾桶用于投放其他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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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4 |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8〕66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邀请未取得本地健康的外籍厨师烹饪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属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184元;(三)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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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详情 |
5 | 杭景市监罚处字〔2017〕69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125.4元;3、罚款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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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详情 |
6 | 杭城法(景)罚字[2018]第21001281号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2018年11月20日10时00分,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杭州市灵隐路5号的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酒店东车库东北侧的一处电力井内有餐饮污水流出,污染了景区环境。经进一步检查发现,电力井内的污水来源于该酒店东车库东侧的隔油池渗漏。当事人对上述实事实情况坦承不讳。当事人行为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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