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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铭电子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6
    • 法院公告 19
    • 失信被执行人 13
    • 送达公告 58

    法律诉讼3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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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3986号之一 票据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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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8-11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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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64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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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5-14
    3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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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884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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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1-07
    4

    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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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5468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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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24
    5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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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执53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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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1-02-07
    6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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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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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0-13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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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628、4629、46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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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1 2020-12-08
    8

    关于追缴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费案件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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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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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7-21
    9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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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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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09-30
    10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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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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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09-30

    法院公告1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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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版 2019-12-07
    2 (2018)粤03民初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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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4 2019-10-22
    3 (2019)粤03民初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何大兵 刘立荣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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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1 2019-08-04
    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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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07-31
    5 (2018)粤0391民初25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兴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尚宝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刘立荣 罗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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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16 2019-06-23
    6 (2018)粤03民初3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李金荣 罗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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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19-06-04
    7 (2018)粤03民初3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罗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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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19-06-04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卢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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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65 2019-05-19
    9 (2018)粤民初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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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版 2019-04-30
    10 (2018)粤03民初297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刘立荣 罗锦平及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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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2 2019-04-16

    失信被执行人1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91执32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9 详情
    2 (2019)粤03执507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12-18 详情
    3 (2019)粤03执463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21 详情
    4 (2019)粤03执462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21 详情
    5 (2019)粤03执462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21 详情
    6 (2019)粤0304执3106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12 详情
    7 (2019)粤1972执10720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9-06 详情
    8 (2019)粤0304执16036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13 详情
    9 (2019)粤0403执635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4-26 详情
    10 (2018)粤0304执4397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2-17 详情

    送达公告5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初2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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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2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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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280号刘立荣、何大兵: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与被告刘立荣、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28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21)粤0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材料。其中,(2021)粤0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9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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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2

    (2021)粤03执38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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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845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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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84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何大兵、刘立荣、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东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何大兵、刘立荣、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东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38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执384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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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3

    (2021)粤03民初2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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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2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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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280号刘立荣、何大兵、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与被告刘立荣、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28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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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4

    (2019)粤0309民初169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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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1696号 -

    原告- 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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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696号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三段中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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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5

    (2020)粤03执66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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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6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刘立荣 济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金昊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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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641号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厦门金昊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2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6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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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6

    (2020)粤03执569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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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5694号 -

    当事人-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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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94号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刘立荣、罗锦平、何大兵: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9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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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7

    (2020)粤1972执10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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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014号 -

    当事人-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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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8-13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0014号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7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案件诉讼费32392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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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8

    (2018)粤03民初328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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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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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288号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李金荣、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罗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被告刘立荣、何大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偿还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罗锦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与刘立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偿还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四、确认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如下债务负连带责任: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9年11月5日;五、被告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金立通信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28.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罗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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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9

    (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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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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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289号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3.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100万元、利息2147156.66元、复利61612.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为基数按照LPR加92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确认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如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3.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100万元、利息2147156.66元、复利61612.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为基数按照LPR加92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三、被告刘立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债权: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100万元、利息2147156.66元、复利61612.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为基数按照LPR加92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何大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债权: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复利及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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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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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844号变更原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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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8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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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初844号刘立荣、何大兵: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一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四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刘立荣、被告六何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8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之一。内容为:准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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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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