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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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普处罚〔2021〕212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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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2 | 舟普卫医罚〔2021〕1018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发生医疗事故案文号:舟普卫医罚〔2021〕1018号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8T38E,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法定代表人:郭跃,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6岁,受委托人:徐斌,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0岁。2021年6月9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接到舟医会鉴字[2021]0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患方为赵某,医方为普陀仁济医院,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三)款第四项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日,本机关对此事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2021年6月22日,本机关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徐斌进行了询问调查,徐斌陈述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对舟医会鉴字[2021]0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异议。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对赵某的主刀医师艾文峰进行了询问调查,艾文峰表示对舟医会鉴字[2021]0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异议。同日,本机关到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调取了患者赵某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病历一份,复印了其中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入院证等共计77张病历资料,并向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现已查明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发生医疗事故的事实。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已向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医罚告〔2021〕1018号),告知了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决定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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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3 | 舟市监普处〔2021〕101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对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1盒(剩余R1试剂:60ml*4、R2试剂:20ml*3)、肌酸激酶MB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免疫抑制法)1盒(剩余R1试剂:60ml*1)、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过氧化物酶法)1盒(剩余R1试剂:60ml*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5人份、自粘弹性绷带6袋、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样本稀释液5瓶;二、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规定,建议对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硝酸甘油注射液4支、呋塞米注射液5支;二、罚款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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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 详情 |
4 | 舟普卫放罚〔2020〕1005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放罚〔2020〕1005号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8T38E,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法定代表人:郭跃,受委托人:朱田力。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汪桂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7月30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朱田力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7月2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证据2:2020年7月27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安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证据3:2020年7月30日对受委托人朱田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证据4: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照片件1份,郭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作为被处罚主体合适,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5:汪桂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舟山医院职检字第2017年度—173号)照片件1份,证明你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汪桂梅于2017年10月20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证据6:你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照片件一份,证明你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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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5 | 舟普卫传罚〔2020〕1003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案文号:舟普卫传罚〔2020〕1003号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8T38E,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2020年7月27日下午,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医院检验科操作台上查见利器盒1只,内放有带针头的注射器、棉球棒等废物。本机关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将医疗废物按照分类规范收集,并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并立案调查。2020年7月30日下午,本机关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田力进行了询问调查,朱田力承认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由于操作人员的意识不够,没有及时将注射器上的针头取下,导致检验科利器盒内同时存放有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的事实。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进行了复查,查见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存放于利器盒、感染性废物桶中。现已查明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事实。本机关认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情节认定: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的违法程度为较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已向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传罚告〔2020〕1003号),告知了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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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详情 |
6 | 舟普卫医罚〔2019〕1029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新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开展医学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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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7 | 舟普卫消罚〔2019〕1004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工作人员王某某清洗消毒胃镜时未穿戴工作服、手术帽、口罩、护目镜或面罩、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专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且未将清洗消毒后的胃镜放置于专用的运送容器内,其行为违反了WS507-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4.2.4“工作人员进行内镜诊疗或者清洗消毒时,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和WS/T311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见附录A。”、5.3.12“个人防护用品:应配备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帽子、手套、专用鞋等。”、5.3.6“清洗消毒室应配有以下设施、设备:h)内镜及附件运送容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程度一般,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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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 详情 |
8 | 舟普卫计罚〔2018〕1003号 | 区卫计局 |
本局依法查明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开展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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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舟普卫医罚〔2018〕1013号 | 区卫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23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1、于场所门诊楼五楼妇科诊室内查见已填写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创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2张,开展手术项目分别为无痛诊刮术、药物流产术;2、现场出示有登记号为PDY00487033090316A2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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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舟普卫传罚〔2018〕1004号 | 区卫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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