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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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路政罚〔2021〕4613 |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5日16时0分,汪顺发驾驶车牌号为浙HN1313载货汽车(4轴)载运石块从开化县马金镇正大村桑蚕养殖基地开往开化县马金天工砖厂,行经淳开线K9,经过本机关执法人员引导至205国道华埠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重87.74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重超限56.74吨。2021年11月26日,本机关予立案。2021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汪顺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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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2 | 丽路政罚〔2021〕01143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4日9时25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H23617/浙HH767挂牵引车载运水泥从丽水开往温州,行经G25长深高速丽水西高速入口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330国道丽水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车号浙H23617/浙HH767挂牵引车为六轴车,总重为69.16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1月25日,对受委托人崔玉海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零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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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详情 |
3 | 衢路政罚〔2021〕4540 |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0日02时14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范益成、汪斌在205国道1774K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6885/浙HD55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石思树制作现场笔录和对车辆现场称重后发现:车货总质量69.44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4吨。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予立案。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石思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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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4 | 温路政罚〔2021〕40375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2日4时22分,浙HN0303货车行经瑞安G322文成交界K55+300时,被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数据经浙江省综合治超监管平台确认:车货总质量104540kg,6轴车,超限55540kg。经查询车辆所有人是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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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详情 |
5 | 温路政罚〔2020〕02110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18日16时04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海凌、潘海昇在330国道K110+8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8086/浙HP616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84.45吨,并对该车驾驶员周理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0年11月18日下午,当事驾驶员周理驾驶浙HD8086/浙HP616挂牵引车从灵昆运矿粉途经330国道鹿城段到松阳,该车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84.45吨,车轴6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35.45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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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6 | 温路政罚〔2020〕0275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5日01时4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K113+2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7890/浙HH110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72.60吨,并对该车驾驶员王立祯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0年10月15日上午,当事驾驶员王立祯驾驶浙HD7890/浙HH110挂牵引车从衢州运水泥途径330国道鹿城段到瑞安,该车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72.60吨,车轴6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23.60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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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7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151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5月30日18时09分,驾驶员郑红军驾驶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HD7719/浙HR98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散装水泥,从江山到温州,途径S315省道16K+3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27.9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78.94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4月30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余辉(33070609核实了当事人郑红军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4月30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15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4月30日当事人郑红军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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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8 | 浙金武公路(非)罚[2019]080100749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2月12日07时59分,驾驶员张雷驾驶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HD6885/浙HP00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水泥,从江山到温州,途径G330茭道站218K+5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10.6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61.61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19年12月18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杨道远(33070211)、张凯(33077331核实了当事人张雷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8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武公路(非)告〔2019〕08010074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张雷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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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9 | 浙金武公路(非)罚[2019]08010074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2月12日07时59分,驾驶员宋先久驾驶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HN0065/浙HO81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水泥,从江山到温州,途径G330茭道站218K+5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12.1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63.11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19年12月18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杨道远(33070211)、张凯(33077331核实了当事人宋先久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8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武公路(非)告〔2019〕08010074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宋先久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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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10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19]02010081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8月25日04时23分,驾驶员邢大伟驾驶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HD6662/浙HP67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江山到温州,途径金九线5K+8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9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16.9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19年12月0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俞旭安(33070379)、郑燕君(33070950核实了当事人邢大伟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06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19〕02010081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06日当事人邢大伟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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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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