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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宏明路263号荔联街东区商业城二楼整层及三楼一半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市监处字[2020]11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2日销售的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样检验中,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3日由供应商深圳市浩华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04778N)配送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规格:30cm*35cm*100张)共60卷,进货价格为4.76元/卷,销售价格税后为6.9元/卷,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所检项目气体透过率(O2)不符合GB10457-198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2019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已销售完,共60卷,货值金额为414.0元,违法所得共计12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所和供货商及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云埔处告字〔2020〕第4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鲜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对于其经营的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气体透过率(O2)不符合国家标准,用肉眼无法判断,属于非经检测不能得知,难以发现该产品是否合格,无主观恶意;2、在得知其销售的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3、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已履行索证索票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4元(人民币壹佰贰拾捌元肆角);2、处以罚款414.0元(人民币肆佰壹拾肆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42.4元(人民币伍佰肆拾贰元肆角)。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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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4 详情
    2 穗埔市监云埔处字〔2020〕第3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鱿鱼筒的行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8元;2、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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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穗埔市监云埔处字〔2020〕第4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没款0.05424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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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穗埔市监云埔处字〔2019〕第002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厄瓜多尔虾和花生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无法从感官上识别厄瓜多尔虾的挥发性盐基氮和花生仁酸价(以脂肪计)(KOH)存在不合格问题,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销售。(二)涉案的厄瓜多尔虾和花生仁销售出去之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三)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厄瓜多尔虾和花生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39元;2、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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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穗黄市监处字[2021]241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自12345广州政府服务热线收到当事人广州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按标价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线索。2021年5月20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到广州市黄埔区宏明路263号荔联街东区商业城二楼人人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了初步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5日15:00期间销售“集美盐局花生400g,商品条码6950915300013时”商品时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违法行为,遂于2021年5月26日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5日15:00期间对集美盐焗花生400g(条码:6950915300013)以16.5元/两包开展促销,在促销商品上标示“原价:13.90元/包,现两包13.9元”,但实际按照“16.5元/包,两包16.5元”结算,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行为,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涉举报商品7件,其中6件高于现场标价,经核算,多收价款共为10.4元,当事人积极主动退还多收价款,实退价款2.6元,无法退价款7.8元,多收价款共为10.4元属于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销售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2021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10.4元属于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数额较少,多收价款仅为10.4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即在服务中心张贴公告,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况,可认定为从轻行政处罚情节。鉴于上述情形,本局认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7.8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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