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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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0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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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2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06号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城凤川街道凤翔路与凤龙路叉口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智能电网系统研发制造项目工程工地施工作业。当事人自2021年06月15日07时开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持续至夜间,2021年06月15日23时5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有5个工人、1台混凝土泵车和5辆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15日23时50分在该工地建筑施工场界外1m处测量施工时噪音值为75dB(A),超出标准20dB(A);因当时现场连续施工作业无法停工,未能测得背景噪音。经查证,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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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绿地,侵害了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的规定,属于擅自挖掘城市绿地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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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详情 |
4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7日夜间,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兴起路与南公河路交叉口东北侧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工地第一区块八层顶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振动棒一根、混凝土泵车一辆和混凝土运输车一辆,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4.7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9.7dB(A)。距离该工地西侧30米为康盛小区,南侧为空地,北侧为浙江虹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在建工地。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00012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你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及施工内容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所以到2021年1月18日凌晨1时00分停止施工。2021年3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了“2021年1月17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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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5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8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11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林雁、胡红卫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留下单元XH1303-29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留下单元XH1303-29地块生活区设置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塑料袋、包装袋等,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泡沫、塑料袋等,不符合相关垃圾分类投放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9时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证据材料1、2020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1月11日、1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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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详情 |
6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51910080014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9月17日06时许,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三墩镇金庄路绿都地块杭政储出(2016)29号地块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09月17日23时38分被我局三墩中队王斌、袁海燕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西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59.4dBA,超过标准值4.4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2019年9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19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19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噪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场界外1米处测得噪声值为59.4dBA,该值超出测点所处Ⅳ类区域(55dBA)夜间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值4.4dBA),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19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机械设备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2019年09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夜间施工时间、地点,使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噪声超标情况及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书》和《分包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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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7 |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0197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1月8日00时01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8日00时00分起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西湖区学院路146号杭州市钱塘外语学校整体改造工程工地动用2台混凝土泵车、2台振捣棒等机械设备进行支撑梁施工,当场测得噪声值为55.7dBA,超出标准0.7dBA。当事人于2017年1月8日00时45分停止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6年12月27日00时04分(案件编号:062017010400028)因同样原因被处罚过一次,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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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0028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6年12月27日00时04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00时00分起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西湖区学院路146号钱塘外国语学校工地动用2台混凝土泵车、2根振捣棒等机械设备进行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捣施工,当场测得噪声值为55.6dBA,超出标准0.6dBA。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7日1时15分停止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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