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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直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32号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云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是石桥路灯塔单元XC0704-R21-19地块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从2021年7月份开始地下室土石方开挖施工,施工刚开始当事人按照防尘方案要求设置了围墙喷淋,在施工作业区设置了雾炮,对进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只是在2021年10月9号对工地中部基坑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时,因为工程工期紧、而且当事人管理人员的防尘意识不强,导致在10月10日工地中部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结束后没有立即对裸露的面积为450平方米的工程渣土采取覆盖。又因为工地正处于土石方开挖阶段,工地内部通道不能进行硬化,只能铺设钢板,而进出工地内部的车辆较多,且都是重车,行使过程中导致钢板下陷,钢板下方的土会向两侧挤压,所以才会出现内部通道两侧也有裸土,因为通道有车辆行驶,铺设防尘网会被车辆卷入车轮,所以当事人也就没有对通道两侧的裸土进行覆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1年10月19日10日被我执法队员查获。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17时前对工地中部基坑裸露的渣土进行了覆盖,工地内部通道两侧的裸土也采用了土工布进行了覆盖。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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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8 详情
    2 杭税三稽罚〔2021〕378号 杭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924.63元50%的罚款25462.3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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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详情
    3 余公(东)行罚决字[2020]06173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雇佣他人工作至今,但未报送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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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详情
    4 淳公(青)行罚决字[2020]01639号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流动人口徐某某等人在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县国家地方鸡基因库改扩建项目工地打工,临时居住在淳安县国家地方鸡基因库改扩建项目工地宿舍。2020年8月15日,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等人终止劳动关系,徐某某等人离开淳安至嘉兴海宁居住务工,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徐某某等人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缴款;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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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2 详情
    5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20]02822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东洲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7日17时30分,民警在检查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莱蒙四期工地生活区时发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劳动者汪某等5人的身份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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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8 详情
    6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20]01853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东洲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7日14时13分,民警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莱蒙四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工地生活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劳动者蒋某、刘某、黄某的身份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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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详情
    7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52001100020号 /

    案件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19年12月19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年产1500万米高档装饰面料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3号楼1层顶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7.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2.6dB(A),距离工地东侧是空地,南侧约60米是迅达模型公司员工宿舍,西侧约20米是杭州远博工具有限公司,北侧约30米是大东南公司厂房。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48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19年12月20日4时停止施工。2020年1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19年12月19日夜间,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审批许可”的意见。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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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0 详情
    8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11912290027号 /

    案件名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是该工地宿舍区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19年10月22日09时40分,当事人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众望布艺工地宿舍区公共区域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众望布艺工地宿舍区公共区域检查时发现设置在施工区域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包装袋、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的情况,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未投放生活垃圾。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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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详情
    9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19]52878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东洲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02日晚上,本局东洲派出所民警在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莱蒙4期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地管理员陈某平自2019年7月18日以来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张某阳等23人的居住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二千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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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详情
    10 富城法罚字[2019]第21011247号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6月03日09时30分,当事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莱蒙水榭山三期工程工地施工过程中,其车辆在驶出工地时带泥行驶,导致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被污染,造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属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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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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