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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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51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行驶至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599号时,混凝土砂浆掉落污染路面,污染面积约为1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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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14657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6日16时16分,浙BX3630罐式货车(3轴)行经S214(甬临线)奉化方向K13+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5吨。5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对李小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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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14658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6日18时52分,浙BX3595罐式货车(3轴)行经S214(甬临线)奉化方向K13+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5吨。5月2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对李小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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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1〕14655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6日11时29分,浙BX3618罐式货车(3轴)行经S214(甬临线)奉化方向K13+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4.35吨。5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对李小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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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5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219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3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与启运路交叉口东侧时,砂浆掉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65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9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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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 详情 |
6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82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B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时,砂浆掉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40平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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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7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48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26日22时许,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地段HS07-04-03B、HS07-04-06地块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经测试该施工作业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且经核实,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6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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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8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19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4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356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运输建筑混凝土后,车辆驶出工地时带出泥浆,造成路面污染损害城市道路。经现场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12平方米。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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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详情 |
9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7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3618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砂浆,途经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时,砂浆掉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35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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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10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326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7月16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途径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大道与雅戈尔大道路口以东50米时,混凝土砂浆掉落污染路面,污染面积约为4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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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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