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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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499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21日21时,当事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东路,擅自利用车牌号为浙BXXXXX、浙B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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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详情 |
2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70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9日9时,当事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其浙B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中渣土掉落到路面,造成道路损害面积约3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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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详情 |
3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59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3日14时,当事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小港街道纬一路,擅自利用车牌号为浙BXXXXX、浙B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4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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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0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1〕12742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10时19分,李龙恒驾驶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浙B1H723自卸货车(4轴)载运泥浆从布政路广蔺路口开往李花桥码头,行经云林中路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25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1日对李龙恒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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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详情 |
5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437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17日15时,当事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小港街道长山路,擅自利用车牌号为浙BXXXXX、浙B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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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6 | 甬路政罚〔2021〕12644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5日10时5分,李杰驾驶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浙B1L101自卸货车(4轴)载运泥浆从西洪大桥连接工程开往江北豪城码头,行经通途西路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7.8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6日对李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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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7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424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5日13时,当事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小港街道长山路,擅自利用一辆车牌号浙B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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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8 | 镇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25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11日1时12分,当事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B3N563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运输处置北仑区小港街道中交三航宁波分公司预制厂产生的建筑垃圾(碎水泥块、碎石块),共计12立方米,途经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与镇骆路交叉口时被查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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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9 | 甬路政罚〔2021〕1562 |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日15时10分,浙B0U963自卸货车(4轴)行经宁镇线4K+7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庄南线7K+400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8.68吨。2021年9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日对杨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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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10 |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14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21日,被处罚人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B0U17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粉,途经镇海区庄市街道宁镇路宁镇立交桥下辅道时,车辆所载货物有少量落至地面,导致块状石粉洒漏到城市道路上,洒漏面积共计1平方米。上述行为已构成在城市道路洒漏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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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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