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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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9]55892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的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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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2 | 杭大江东公(边)行罚决字[2018]10902号 |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防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18年11月02日15时许,临江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施某未办理暂住登记,经核查,该人已于2018年10月1日入住该单位,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满三日,而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其暂住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并处责令一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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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详情 |
3 | 余城法罚字[2018]第51051602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3日22时50分,当事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良渚新城第一小学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施工内容为地下室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主要有一台混凝土泵车和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施工噪音主要由上述施工工具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当日22时51分,执法人员在施工工地南侧场界外1米处测得施工所产生的噪声值58.8dB,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3.8dB,施工工地东侧是北秀蓝湾小区,南侧是东田玉城小区,西侧是河道和昆仑华府小区,北侧是康良路。当事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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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余公(瓶)行罚决字[2017]19141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瓶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4日以来,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用他人务工,该单位未按时报送单位员工的相关信息。后于2017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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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余城法罚字[2017]第51012067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15日22时22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余杭区瓶窑镇区三院工地进行医技楼D区块4层楼板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主要是混凝土搅拌机1台、混凝土运输车1辆、振动棒1支,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经现场噪声测量,测得噪声实值为Leq=56.5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1.5dB(A)。2017年6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瓶窑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未经环保审批”的意见。当事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现场检查后当事人马上停止了施工。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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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余公(东)行罚决字[2017]12882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4日以来,位于余杭区东湖街道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他人务工,但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于2017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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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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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152号 |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2000.0 | 无效 | - |
2 | 【2014】160 | 杭州瓯江贸易有限公司 |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29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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