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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怡和雅苑C8幢3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金建罚字(2019)第28号 金华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9)第28号。案件名称: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志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被处罚人(单位):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志军。违法事实: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政处罚种类:建筑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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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详情
    2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102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大桥北桥头存在涉嫌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2018年6月12日上午,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并当场向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6月19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自行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2017年6月20日上午,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对现场进行复核,发现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补办审批手续,也未拆除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大桥北桥头靠解放西路一侧的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内容为“美的地产、百强房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字样的公司公益宣传广告,该户外广告设施沿围墙呈L型设置,一部分沿解放西路设置,长为101米,高为1.8米,面积为181.8平方米。一部分设置在数码公寓路口处,长为4米,高为1.8米,面积为7.2平方米。总面积为189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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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建罚字(2017)第18号 市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7)第18号。案件名称: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案。被处罚单位: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唐佩文。违法事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行政处罚种类:房地产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建设局2017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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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建罚字(2017)第 18号 市建设局

    当事人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对当事人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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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414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1日22时30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存在涉嫌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7时30分开始至2017年9月1日22时50分,在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进行建设施工。其中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属于夜间施工时间段,且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铺设售楼部门前和门后的花岗岩地砖。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二七区块拆迁工地,南面是婺江绿化带,西面是华夏国际数码公寓,北面是郑岗山居民区,其中西面华夏国际数码公寓,北面郑岗山居民区属于噪音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锤子等。噪声源主要是锤子敲击花岗岩地砖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在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在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9月29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4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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