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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祥物流

    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一路4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嵊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0号 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货物配载,货运代理;货运普通货物运输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揽了上虞区昆丰料场的塘渣运输业务,并办理了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运输起点为嵊州市中铁二局上塘头隧道项目工地,途经嵊义线,卡尔路,527国道,104国道,最终到达上虞区上浦镇大山村昆丰料场。2022年3月29日上午,当事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浙DF7989(浙D620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参与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未将该车辆冲洗干净,致使车辆车身和车轮上带有泥土。该运输车辆行驶至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与卡尔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城市道路上时因带泥运行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带泥运行。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执法局,账号:2010000558722290001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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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详情
    2 上虞综执罚决字〔2022〕第25-0004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密闭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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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详情
    3 绍路政罚〔2022〕0594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8时46分,浙DF7989/浙D6202挂普通挂车(6轴)行经唐东线13K+2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1.82吨。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1日对申雄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零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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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详情
    4 绍路政罚〔2022〕0595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0日8时50分,浙DP1520/浙DN7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6轴)行经唐东线13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4.44吨。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1日对彭俊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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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详情
    5 嵊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307号 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承揽了嵊州市甘霖镇上塘头村中铁二局堆料场的塘渣运输业务,运输路线的起点为嵊州市甘霖镇上塘头村中铁二局堆料场,途经嵊义线、212省道、527国道、嵊州大道、104国道,终点为上虞区上浦镇坤丰砂场。2021年10月15日上午,当事人有一辆车牌号为浙DS2228(浙DZ79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参与塘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未将该车辆冲洗干净,致使车辆后挡板上带有泥土,车辆行驶至嵊州市甘霖镇527国道与212省道交叉口附近时因带泥运行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带泥运行。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因当事人现场拒不配合,建议予以从重处罚。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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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详情
    6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929号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浙DS2228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一类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7500.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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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6 详情
    7 绍运政罚〔2021〕05278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1日14时20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线1615K+3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X4055/浙D8746挂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该车所载运的货物明显超出车厢,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X4055/浙D8746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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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详情
    8 绍路政罚〔2021〕06340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33060191、33069108)、在G527K138+200巡查时,发现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浙DF0499/浙DM322挂牵引车有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新昌县广源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4.59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59吨,该车驾驶员谢清华驾驶浙DF0499/浙DM322挂牵引车(6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柒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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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详情
    9 新昌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43号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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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详情
    10 绍路政罚〔2021〕0546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3日4时18分许,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527线16K+1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M1913/浙DV109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李海俊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2.16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16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浙DM1913/浙DV109挂牵引车(6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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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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