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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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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3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4
    • 法院公告 17
    • 失信被执行人 12
    • 送达公告 68

    法律诉讼18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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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执恢120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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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4-25
    2

    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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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执恢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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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3-05
    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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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执71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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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18
    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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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执75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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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1-12
    5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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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执恢1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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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22
    6

    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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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恢16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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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22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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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执448号之二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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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8 2021-01-05
    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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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执76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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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1-14
    9

    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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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91执49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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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14
    10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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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指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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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0-14

    法院公告1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赣1002民初18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抚州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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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G43 2019-08-18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俊 罗卫民 陶学铜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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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G63 2019-04-30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陶学银 胡水平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陶学铜 罗卫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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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G59 2019-04-25
    4 (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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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七版 2018-11-14
    5 (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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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八版 2018-06-01
    6 (2017)赣民终5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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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3-12
    7 (2017)赣01民初2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 陶学银 王志远 罗卫民 胡水平 程菊妹 熊永春 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抚州二十一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陶学铜 梅祖悦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赣州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宜春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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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7
    8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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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18
    9 (2017)赣01民初3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诚兴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勒公火 程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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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4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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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1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赣0491执49号 庐山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5-08 详情
    2 (2020)赣1002执648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7 详情
    3 (2020)赣1002执652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7 详情
    4 (2018)赣04执196号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27 详情
    5 (2018)赣0102执3133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26 详情
    6 (2018)赣0102执3129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26 详情
    7 (2017)赣0103执1063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21 详情
    8 (2016)川1302执恢110号 顺庆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7-13 详情
    9 (2016)赣0111执256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4-20 详情
    10 (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00386号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6-16 详情

    送达公告6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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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2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陶学银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胡水平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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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原审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2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钟雨林(书记员)0791-8636659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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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2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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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2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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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原审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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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3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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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水平 陶学银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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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代泠联系电话:0791-8636649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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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4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铜、陶学银、罗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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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4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铜 陶学银 罗卫民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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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铜、陶学银、罗卫民、胡水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铜、陶学银、罗卫民、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554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为15081833.3元;自2019年6月1日起,利息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ZYYTDK201411号《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编号ZYYTBC201511号《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陶学铜对被告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吉市房他证吉州字第0042979号、饶(县)房他证字第14016112号、饶县他项(2014)第00206号、饶县他项(2014)第00212号】;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陶学铜、罗卫民、欧亚集团公司、陶学银提供的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2号、(吉州)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3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9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0号、(萍)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1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内股质登记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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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1
    5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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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水平 陶学银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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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6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民二庭代泠0791-8636649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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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0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诉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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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当事人-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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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陶学铜、罗卫民: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诉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赣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一、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6月6日尚欠利息及罚息8155011.21元,2019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按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对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吉市房他证吉州字第0042979号、饶县他项(2014)第00206号、饶(县)房他证字第14016112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17.22%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就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罗卫民提供的质押财产[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2号、(吉州)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3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9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萍)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0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1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0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的17.22%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罗卫民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陶学铜、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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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
    7

    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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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91民初1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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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公告九江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0元;二、被告九江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0元,原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元,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江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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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5
    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罗卫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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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当事人- 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罗卫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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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罗卫民、胡水平、陶学银、陶学铜、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罗卫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36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5733593.46元及相应的罚息【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为7012556.4元(含罚息2161284.2元及复利528703.8元),2019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35733593.46元为基数,按涉案《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对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吉市房他证吉州字第0042979号、饶县他项(2014)第00206号、饶(县)房他证字第14016112号)进行折价拍卖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17.22%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权就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罗卫民提供的质押财产【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2号、(吉州)内股权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3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9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萍)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1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0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17.22%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罗卫民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陶学铜、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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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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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陶学铜、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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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民初2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当事人-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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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陶学铜、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4月8日的利息为2040236.44元;2018年4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涉案《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对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吉市房他证吉州字第0042979号、饶县他项(2014)第00206号、饶县他项(2014)第00212号、饶(县)房他证字第14016112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11.96%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有权就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罗卫民提供质物的11.96%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2号、(吉州)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3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9号、(赣市)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萍)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0号、(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41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0号、(赣)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8号],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罗卫民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陶学铜、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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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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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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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执恢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赣州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陶学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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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吉安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陶学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赣州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现作出(2019)赣01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赣州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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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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