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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晖环保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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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chunhuiny@zjchunhu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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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8号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具体有:①现场检查照片三张、②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③询问笔录二份、④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已构成违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二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非税管理窗口,户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账号733411019590000221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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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详情
    2 绍市环罚字[2019]135号(虞)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35号(虞)    当事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961833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言中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9月17日,浙江省生态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5#炉正在使用,焚烧炉渣排入地下式暂存槽。同时你单位操作工正在人工卸渣,抓机正在将炉渣装入运输车辆。炉渣输送管道配有加水管,其中一个加水管阀门关闭,且炉渣暂存槽上方未封闭,未安装喷淋等防尘措施,仍有部分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7张,证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平国明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言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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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详情
    3 虞环罚字(2018)316号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316号        当事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961833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言中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七路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7月4日-12日,我局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数据SO2时均值超标6组,浓度为106.3-183mg/m3,超标时段均有流量,超过规定的时均值排放标准。2016年7月14日,我局又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数据SO2日均值为105.65mg/m3,超过规定的日均值排放标准,即SO2≤80mg/m3。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具体原因。    2、在线监测数据报表2份,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数据SO2超标的情况。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合格有效。    4、验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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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详情
    4 虞环罚字(2018)329号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329号        当事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961833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言中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4号炉停机检修,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粉尘输送管仓泵入口气动阀处破损,导致大量粉尘泄露到外部环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平国明、戚松青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言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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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详情
    5 虞环罚字(2017)200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200号当事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961833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言中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14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两台垃圾焚烧炉、一台污泥焚烧炉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你单位废气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并监测分析。经监测分析,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为141mg/N.d.m3,未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叶纪军、陈赟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言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6、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气样的监测结果。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8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7〕15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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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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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2020]第28号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731.432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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