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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连玺桥

    杭州顾连玺桥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兴业街36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30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1日16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顾连玺桥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兴业街366号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查,该处垃圾集置点内的其中一只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剩菜剩饭属易腐垃圾,泡沫属于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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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9 详情
    2 杭上卫放罚〔2021〕2079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兴业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W31739法定代表人:贺侠,性别:男,民族:汉族,当事人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所以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5085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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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3 杭江卫医罚〔2020〕2099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王伟、童伟宏着装亮证在候成真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事实情况如下:在门诊一楼药房内发现门诊处方笺7张,处方笺内配方药师、复核药师一栏为空白。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查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发现崔建军2020年4月28日医师执业多点备案在你单位,其注册的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管理处方、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2日你单位委托侯成真来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本机关对侯成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现已查实以下违法行为:1、2020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你单位医生对患者程小凤等人做了诊疗并开具了处方笺7张,7张处方笺内处方调剂及处方审核的药师均未签名。2、崔建军医师执业多点备案在你单位,其注册的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2020年11月9日患者钟凤鸣头晕来你单位就诊,崔建军在你单位中医科为其做了内科诊疗并开具了处方,处方内医师签名一栏未手写签名或盖章签名。你单位门诊处方笺内医师未手写签名或盖章签名,处方调剂及处方审核药师未签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的规定管理处方,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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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详情
    4 杭江卫放罚〔2020〕2054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22日,本机关在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检查发现:医院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放射科现场不能出示2020年3月6日至今的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2020年3月6日至今的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编号:20120406),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设备检测报告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2020年7月23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放罚告〔2020〕205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行使上述权利。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61.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违法程度较轻,1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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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详情
    5 杭江市监特罚处字〔2020〕017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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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31 详情
    6 杭江卫传罚〔2019〕2124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依法查明 被处罚人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以上事实有1、光盘2、询问笔录1份3、营业副本执照复印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2份6、授权委托书7、整改报告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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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详情
    7 杭江卫传罚﹝2019﹞2011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兴业街366号的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消毒隔离监督抽检,现场采集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器械、污水在内的共17件样品,委托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1份(编号:1800346),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8235)。2018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100845号的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编号2018100845-08一病区治疗室刘文斐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为8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医务人员手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018年11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同日批准立案调查,至2019年1月11日调查终结。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样品编号2018100845-08一病区治疗室刘文斐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为8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医务人员手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具体有:有现场笔录1份(编号:1800346)、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8235)、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100845号)、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交接记录一览表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金第2页,共2页秀玲)、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钱培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金秀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1800346)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2019年1月1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传罚告﹝2019﹞2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声明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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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江)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33号 上海恩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279.3015 无效 -
    2 (上)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53号 上海恩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88.8315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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