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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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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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42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莘继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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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30 |
2 |
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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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执异48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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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10-05 |
3 |
徐昱峰与深圳东方汇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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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12民初46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徐昱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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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20 |
4 |
张永强与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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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民初70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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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27 |
5 |
戴名宇与山东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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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财保1407号 | - |
申请人-戴名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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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20 |
6 |
韩志远与山东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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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财保1406号 | - |
申请人-韩志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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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20 |
7 |
赵亮亮与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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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民初4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赵亮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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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09 |
8 |
王恒与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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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436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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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9-09 |
9 |
王杰与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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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民初57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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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9-06 |
10 |
刘国莲、张宁宁与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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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财保1212号 | - |
申请人-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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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9-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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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冀0108执1454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25 | 详情 |
2 | (2022)冀0123执123号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8 | 详情 |
3 | (2021)冀0108执3316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3 | 详情 |
4 | (2021)津0116执1943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1 | 详情 |
5 | (2021)粤01执769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5 | 详情 |
6 | (2021)津0116执恢459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2 | 详情 |
7 | (2021)冀0108执2725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09 | 详情 |
8 | (2021)冀0108执2237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9 | (2021)冀0108执2230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3 | 详情 |
10 | (2021)津0116执恢204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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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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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永凯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晓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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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晓梅: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0万元;二、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为1430.4万元;罚息分笔、分段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复利以欠付利息1430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未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30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四、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五、当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与南二环辅路的西南角,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以东、南二环以南,南二环辅路土地使用权(具体以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475、0045477、00454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4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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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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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永凯 邵晓梅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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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2067号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0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00元,以及《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六)》约定的各期本金偿还日应支付的利息14925000元;2、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2020年8月30日)止逾期支付本金、利息的罚息、复利2857186.67元;3、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贷款本金230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全额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14106666.67元,自2020年12月1日的罚息、复利另行计算);4、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按时办理抵押物凤凰城(玉兰苑)1号地36-B号楼的预售许可证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罚息2338333.33元;5、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期律师费10万元、保险担保费;6、判令被告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7、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以东、南二环以南的9943.279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裕华国用(2008)第00140号)、位于南二环辅路的22172.722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裕华国用(2008)第00171号)、建华南大街与南二环辅路的西南角的9942.305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裕华国用(2008)第001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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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3 |
(2020)冀0108民初3116号闫飞诉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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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民初3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闫飞 被告-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奈德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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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奈德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飞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奈德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认购协议》(编号010089)。2、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以及《补充协议书》。3、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本金及收益共计95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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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4 |
(2020)冀0108民初1318号高红梅诉河北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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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民初13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高红梅 被告-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汇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永凯 刘长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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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东方汇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凯、刘长久:本院受理原告高红梅诉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东方汇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凯、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偿还民间借贷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316329元(利息以年化10%标准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实际诉请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即2020年7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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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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