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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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路政罚〔2021〕5897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日11时32分,浙G58706(3轴)行经G330(下里溪)金华方向K186+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3.21吨。11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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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详情 |
2 | 丽路政罚〔2021〕06202 |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8日11时50分,王文武驾驶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浙G63155货车载运石头从缙云开往永康,行径平黄线K36+300M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缙云县联合治超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为75.1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10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10月28日,对王文武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零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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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3 | 丽路政罚〔2021〕06185 |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1日11时30分,成忠贵驾驶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浙G69327货车载运石子从缙云东渡开往永康,行径G330K245+400M(洞合线)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缙云县联合治超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为72.2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10月11日,对成忠贵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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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4 | 金运政罚〔2021〕58389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10时2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铜陵西路对浙G68258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锡涛,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0月9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文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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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5 | 金运政罚〔2021〕58388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9时5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开发区铁岭路对浙G56516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龙勇文,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0月9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文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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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6 | 金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61号 | 浙江省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已查明,当事人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擅自在江南街道四环线胡则路边上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类型为建筑渣土,数量约八十立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属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到江南执法中队(广场路4号)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永康市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5),银行账号:231000001546941205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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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7 | 金运政罚〔2021〕58373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7日10时45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南都路白云居路口对浙G6317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吴兴春,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9月27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文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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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详情 |
8 | 金运政罚〔2021〕58364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4日9时4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下里溪村路口对浙G68308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韦明海,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8月24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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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详情 |
9 | 金运政罚〔2021〕58360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10时3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前仓高速出口对浙G5637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秋波,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9月15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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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10 | 金运政罚〔2021〕58359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10时5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前仓高速出口路口对浙G6925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飞,车辆所有人是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9月15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朱跃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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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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