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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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张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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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2执2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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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7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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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朱照锐与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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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2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照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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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8-13 |
| 3 |
王阳阳、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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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02执1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阳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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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2 |
| 4 |
马某、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南通市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车置宝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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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105民初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马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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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10-08 |
| 5 |
杨雄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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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17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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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26 |
| 6 |
2226许裕权与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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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民初2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许裕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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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0 | 2021-04-23 |
| 7 |
孟帅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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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孟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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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6 |
| 8 |
孙磊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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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孙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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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6 |
| 9 |
王阳阳、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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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民再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阳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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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6-30 |
| 10 |
桑贤奇与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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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民初15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桑贤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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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鲁0281执4096号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5 | 详情 |
| 2 | (2021)冀0402执245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 3 | (2020)苏0192执503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4 | (2020)苏0192执472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5 | (2020)苏0192执465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6 | (2020)苏0192执434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7 | (2020)苏0192执433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8 | (2020)苏0192执432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9 | (2020)苏0192执430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10 | (2020)苏0192执429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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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周松 当事人-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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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邓周松与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周松返还购车款9895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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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 2 |
浙温劳人仲案(2020)5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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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5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和缘 梁祖旋 刘鑫 汪友康 被告-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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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梁祖旋、刘鑫、汪友康、谢和缘与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531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决定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梁祖旋2019年12月份工资5099元、2020年1月份工资5099元、3月份工资2549.5元;经济补偿12747.5元;以上合计25495元。给付申请人刘鑫2019年12月份工资5254元、2020年1月份工资5254元、3月份工资2627元;经济补偿10508元;以上合计23643元。给付申请人汪友康2019年12月份工资6218元、2020年1月份工资2073元,以上合计8291元。给付申请人谢和缘2019年12月份工资5672元、2020年1月份工资5672元、3月份工资2836元;经济补偿17016元;以上合计3119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梁祖旋、刘鑫、谢和缘补缴2020年1-3月的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为申请人汪友康补缴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三、驳回申请人梁祖旋、谢和缘、汪友康、刘鑫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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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 3 |
(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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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周松 被告-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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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原告邓周松与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95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5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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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 4 |
浙温劳人仲案(2020)5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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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5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鑫 谢和缘 汪友康 梁祖旋 被告-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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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0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学院路303号2号社保大楼十四楼)公开审理申请人梁祖旋,谢和缘,汪友康、刘鑫与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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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 5 |
浙温劳人仲案(2020)3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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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3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浩杰 被告-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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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浩杰与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334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3月工资合计11687.5元,经济补偿7012.5元,以上合计187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3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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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 6 |
浙温劳人仲案(2020)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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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3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章培杰 被告-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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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章培杰与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336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合计9732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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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 7 |
浙温劳人仲案(2020)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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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3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文波 被告-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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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唐文波与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333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合计11158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和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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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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