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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悦物业

    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临天路2461号春天华府图书馆二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临卫公罚(2021)129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公罚(2021)129号当事人:杭州万悦服务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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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5 详情
    2 杭临卫公罚(2020)115号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公罚(2020)115号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95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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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详情
    3 杭临卫公罚(2020)073号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公罚(2020)073号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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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1 详情
    4 杭临卫公罚(2020)102号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公罚(2020)102号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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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1 详情
    5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5280077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05月06日09时53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苕溪北街公园城小区石园大门口设置了一组垃圾分类四色桶(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标识错误。同时,当事人在公园城小区石园内楼道处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均为杂色桶,其中22-1门口设置了两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19-1门口设置了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20-1门口设置了两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双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是该小区物业管理,有责任在该小区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当事人未履职到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3008号),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另经查实,这是当事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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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详情
    6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22003230014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03月05日15时58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清运车辆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临水路与西林街交叉口苕溪公馆小区北侧出入口车行道上造成黄泥污染路面,该路面污染为当事人的垃圾清运车辆带泥行驶造成的,且当事人未冲洗干净,现场污染为车辆轮胎印污染,面积为3.6平方米。当事人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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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3 详情
    7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13011909300015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09月04日09时1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美丽湾小区的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江路的美丽湾小区内设置了四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可回收垃圾硬纸箱,其他垃圾塑料袋、塑料包装纸等。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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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详情
    8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7011909190016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09月02日10时33分,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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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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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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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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