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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岩资产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黄埔大道中662号(部位:1712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4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志铭、赫旭等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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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志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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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李伟文、赫旭等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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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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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潘叶、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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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潘叶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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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吴蓉、赫旭等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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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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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开胜、赫旭等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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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开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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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江河、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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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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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徐伟、赫旭等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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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徐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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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江河、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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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江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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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瑞平、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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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李瑞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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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胡锋、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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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胡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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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1执248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05-05 详情
    2 (2022)粤01执193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4-07 详情
    3 (2022)粤01执183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3-30 详情
    4 (2021)粤01执749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1-16 详情
    5 (2021)粤01执728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1-03 详情
    6 (2021)粤01执728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1-03 详情
    7 (2021)粤01执606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10 详情
    8 (2021)粤01执594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03 详情
    9 (2021)粤01执594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03 详情
    10 (2021)粤01执594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03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执行申请执行人欧芦与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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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489号 -

    当事人-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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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489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欧芦与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司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48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4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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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2

    执行人陈向辉与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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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679号 -

    当事人-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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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679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54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辉与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收到本院寄送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向辉支付款项1739656.45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97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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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7
    3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仲案字第0903号裁决立案执行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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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794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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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7943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仲案字第0903号裁决立案执行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943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90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8进行举报。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79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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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6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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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852号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 姜红琴 当事人-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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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852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姜红琴诉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合肥路三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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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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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946号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 陈刚 当事人-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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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946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刚诉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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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6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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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853号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 白琳 被告- 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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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853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白琳与被告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合肥路213号三楼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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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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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857号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 许翎 被告- 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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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1民初15857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翎与被告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合肥路213号三楼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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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8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惠玲与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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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执2484号 -

    当事人-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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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执2484号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付惠玲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116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惠玲支付款项1257161.1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4972.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941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人:魏恬沁电话:020-83211128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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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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