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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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应急罚字[2021]第2000228号 | 杭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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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详情 |
2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18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明石路杭政储出[2019]70号地块南侧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经查,现场由于当事人未做好工地内的围栏防护措施,导致工地内混合泥浆的污水,通过围墙漏流至工地外,污染面积为6.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该行为系属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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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3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5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11日15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明石路杭政储出[2019]70号地块项目部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查,该处设置有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桶,桶内投放有剩菜剩饭,属易腐垃圾,塑料瓶,属可回收物,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好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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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4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23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9日0时10分,当事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六号港与明石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9]70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1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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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5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6052007160022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5月28日22时05分,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政储出(2019)44号地块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现场进行吊装预制构件施工作业,产生噪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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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6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602200713007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5月22日15时56分,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竞泽路新希望工地门口路段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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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7 | (仑)应急罚〔2019〕02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3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3月11日10时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乘海路的春晓161#地块(一标)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员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无。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15份,《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监理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员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3、遗体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何芳俊死亡; 4、北仑区人民政府对《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实施标准。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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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详情 |
8 | 甬北市监处〔2018〕284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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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详情 |
9 | 萧建罚字[2017]第004号 | 区住建局 |
萧建罚字[2017]第004号当 事 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兴良住 所: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镇前路3号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我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萧政储出[2016]1号地块居住(含配套商业)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经初步调查,上述情况基本属实,本机关于2017年2月9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项目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单位为杭州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137884.48平方米,合同造价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捌拾贰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22826825.00元)。2016年10月-2017年1月期间,你单位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目前工程形象为3-8#、13#楼3层,9-12#楼地下室施工,其余部分为土方开挖阶段。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工程进度,依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5953-00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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