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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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当罚字[2021]第 2000008 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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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详情 |
2 | 平卫医罚字[2020]37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经综合考虑,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1名药士从事药师相关处方调剂工作,调剂处方数量20张以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免费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程度为“较重”,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决定处以:1、警告,2、罚款3500元;当事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且因同样违法行业一年内被本机关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决定处以1、警告,2、罚款25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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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详情 |
3 | 平卫医罚字[2020]32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心电图检查累计收入在1000元以下,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2000元以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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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4 | 平卫医罚字[2020]5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未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的管理,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26日分别使用在本单位未取得处方权的张金龙、成其荣、杨树春三人开具处方34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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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详情 |
5 | 平卫放罚字[2019]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案发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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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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