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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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59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名称: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飞。2021年05月28日14时5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溪中队接市民投诉举报反映洋安家园小区内有人在派发小广告,执法队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洋安家园,检查发现确实有人在派发印刷品广告,并将广告夹在车辆挡风玻璃上。广告内容为龙大?江景府小区的销售信息。2021年06月04日,洋溪中队执法队员到洋安江景府售楼部对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员工在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家园小区内派发印刷品广告,被执法队员查获。另经查证,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20年08月17日因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被查处,决定书编号: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29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规定,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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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3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飞。2021年3月12日9时整,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洋溪街道洋溪社区龙大悦江府工地时,发现该工地设有两处垃圾分类投放点,分别位于工地东侧大门和南侧大门口。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工地东侧大门口的垃圾投放点,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一袋菜叶等易腐垃圾混投在内,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使用过的餐盒、一次性筷子投放在内。该工地南侧大门口垃圾投放点的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可乐瓶、橙子皮、苹果核等混投在内。现场已录音录像取证。2021年3月12日,执法队员向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0976号),要求当事人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3月17日,受委托人章群益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龙大悦江府工地东门及南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但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垃圾混投,于2021年3月12日9时,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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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详情 |
3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6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02GC66;法定代表人:王龙飞。2021年03月11日14时53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溪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洋溪街道荷映路龙大?江景府工地,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公务后开始检查。经查,工地内设置有生活垃圾投放点,分别摆放有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四个桶。经现场检查,易腐垃圾桶内有手套、塑料袋、有害垃圾桶内有盒子、塑料袋,其他垃圾桶内有可回收的包装盒。该处监督者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现场负责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2688号),要求当事人尽快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03月17日14时1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溪中队执法队员到洋安龙大·江景府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王龙飞,经验范围为开发:房地产;销售,建筑材料等。当事人开发的洋安龙大·江景府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在03月11日14时53分有垃圾混投情况,具体为易腐垃圾桶内有手套、塑料袋、有害垃圾桶内有盒子、塑料袋,其他垃圾桶内有可回收的包装盒,为工地内工人所扔,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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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4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29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信息:名称: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职务: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17日19时1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安江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公园(老码头处)发现该处有人在派发印刷品广告。经查,该印刷品广告为A4纸大小,双面印刷,一面内容为“龙大地产江景府联系电话和项目地址”,另一面为房地产区域介绍。现场已拍照取证。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印刷品广告派发方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龙飞。2020年8月17日该公司为了宣传样板房拉客户,公司人员派发印刷品广告,于8月17日19时1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集中攻坚行动从重处罚违法事项及标准》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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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详情 |
5 | 建城法罚字[2019]第11005033号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名称: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龙飞;职务: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8日09时4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望江路6幢时,发现该处有人在派发印刷品广告。派发人钟灵松,是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员工,派发的广告尺寸为A3纸大小,铜板纸质,内容为“该公司的商标和简介;该房产所售户型的平面示意图”。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龙飞。钟灵松为该公司的销售组组长,为了提升业绩,扩展客户群体,4月28日09时30分开始在望江路派发印刷品广告,共计30余份,当日09时4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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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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