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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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丽德宝纸品有限公司、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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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5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丽德宝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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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14 |
2 |
深圳市新宇昇电子有限公司、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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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2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宇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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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14 |
3 |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展扬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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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2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扬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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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8-06 |
4 |
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与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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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执3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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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2-18 |
5 |
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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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执34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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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2-18 |
6 |
深圳市鼎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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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3执222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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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7 |
保山市科通电子有限公司与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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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3执2092号之一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科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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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8 |
深圳市中盛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与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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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2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盛明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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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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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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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6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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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8 |
10 |
东莞市量科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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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量科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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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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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11执551号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2 | (2022)粤0306执81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7 | 详情 |
3 | (2021)粤1973执250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4 | (2020)苏0903执2221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详情 |
5 | (2020)苏0903执2092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1 | 详情 |
6 | (2020)苏0506执345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9 | 详情 |
7 | (2020)苏0506执3456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9 | 详情 |
8 | (2020)粤1972执857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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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恢10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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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9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志博信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东锋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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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099号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志博信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09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该恢复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志博信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现通知被执行人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东锋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南门海地段万科双月湾花园二区B1栋10层08号[不动产权号:粤(2020)惠东县不动产权证第0004598号]、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南门海地段万科双月湾花园一期A43栋01号(不动产权号:粤房地产权证惠东字第0110046342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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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0)粤0305执5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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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9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志博信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东锋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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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5985号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志博信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对你方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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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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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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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之一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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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之一赵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谢卫坚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432320.32元及违约金(截至违约金为38046元,此后违约金以43232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8523元、保全担保费700元;三、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东锋、谢卫坚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5.64元,保全费362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89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1039.64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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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4 |
(2020)粤0306执267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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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6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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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6780号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6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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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5 |
(2021)粤0306执35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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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3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龙好声音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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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569号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龙好声音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6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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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6 |
(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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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赵东锋 谢卫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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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赵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谢卫坚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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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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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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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赵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谢卫坚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32676.33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6日前已产生违约金158664.78元,自2020年8月7日起的违约金以432676.3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8523元、财产担保费700元;三、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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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8 |
(2020)粤1972执8574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刘超、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海华、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东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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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量科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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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74号之一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刘超、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海华、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东锋: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量科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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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9 |
(2020)粤0306执267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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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6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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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6779号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6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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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10 |
(2020)粤0306执241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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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4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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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4103号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7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41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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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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