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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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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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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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4 |
2 |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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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2民初334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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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16 |
3 |
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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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53民初1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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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23 |
4 |
贵阳市白云区三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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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2执保37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三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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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30 |
5 |
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锦佳商贸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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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执217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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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06 |
6 |
261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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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民初2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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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27 |
7 |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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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复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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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3 |
8 |
2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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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民初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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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20 |
9 |
5021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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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50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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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14 |
10 |
徐州市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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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保全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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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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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204执恢584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2 | 详情 |
2 | (2021)苏1281执626号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3 | (2020)苏1204执2171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4 | (2020)苏1204执2099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5 | (2020)苏0507执3111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6 | (2020)苏0305执1604号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详情 |
7 | (2020)黔0112执恢174号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0 | 详情 |
8 | (2020)苏1204执1491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9 | (2020)苏1204执恢510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3 | 详情 |
10 | (2020)苏1204执1288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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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204破62号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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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62号 | - |
当事人-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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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62号2021年8月2日,本院根据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8月11日,本院指定通过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产生的泰州市海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万达广场金街E159;联系人:方志华;联系电话:189526051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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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2021)苏1204执异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复议被申请人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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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李留芹 钱善和 钱维扬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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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钱维扬(男,32128419900508021X,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层305室):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复议被申请人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钱维扬、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的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8号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金芳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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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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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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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李留芹 钱善和 钱维扬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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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钱维扬(男,32128419900508021X,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层305室):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钱维扬、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8号复议申请书,要求:请求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停止对申请人采取执行措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金芳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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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4 |
(2021)苏1204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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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李留芹 钱善和 钱维扬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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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8号钱维扬(男,32128419900508021X,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层305室):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钱维扬、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金芳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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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5 |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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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03民初9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被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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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803民初959号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8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杨才国联系方式:0517-835893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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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6 |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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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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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刘汝华、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第三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本金795.781607万元及利息(以795.78160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5%计算)中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50万元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50万元自200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刘汝华、曹海云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补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79元,由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987元,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刘汝华、曹海云负担433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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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7 |
公告(7007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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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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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三刘汝华、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第三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赔偿的本金为7957816.7元,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计算。2、在上述本息范围内,被告正太公司补充赔偿原告1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补充赔偿原告356.0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曹海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海云补充赔偿原告5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国科补充赔偿原告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曹海云、正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六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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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8 |
公告(7007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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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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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二刘汝华、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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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9 |
公告(2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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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26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肖金涛 许龙凤 丁崇明 钱月军 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 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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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2608号肖金涛、许龙凤、丁崇明、钱月军、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金涛、许龙凤、丁崇明、钱月军、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文:一、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562877.7元、并按年利率18.42%分别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以本金40185.35元为基数、2017年8月22日起以本金21065.04元为基数、2017年9月22日起以本金20976.67元为基数、2017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20303.55元为基数、2017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20976.67元为基数、2018年1月6日起以本金4039370.42元为基数,均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8年7月3日起以本金2562877.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丁崇明、钱月军,对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追偿;三、若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设备抵押清单、存货抵押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03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刘世红联系电话:0523-888468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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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10 |
公告(70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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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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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007号刘汝华、何成军、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700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分别在(暂定)1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君洋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待本案君洋公司财务审计后或者查明事实后再行变更)。被告曹海云、刘国科、刘汝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法庭:民二庭联系人:赵东平联系电话:0523-88846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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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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