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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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362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温州市梧田站南片区整合规划A-06b地块电信机房建设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接污水管网)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开挖产生的泥土、砖块等堆放在道路上,现场处于祼露状态。经查实,当事人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开展“遏反弹,清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温大气办函〔2021〕4号)精神。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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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2 | 金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5号 | 浙江省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20日0时30分,当事人夜间在金华市婺城区石城街169号新嘉智创园工地使用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搅拌车浇筑二号楼第5层楼面时产生了较大的噪声,执法人员周卫东、孙林发现后立即下发了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21〕第404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夜间施工,当事人收到后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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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06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701:10: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垟田村二期东片地块,夜间进行地下室开挖、外运建筑垃圾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9-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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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详情 |
4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17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900:4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垟田村二期东片地块工地,夜间进行地下室开挖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8-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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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详情 |
5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61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1300:0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垟田村二期东片地块工地,夜间进行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8-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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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6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4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602:1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6-4地块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将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现场未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5-2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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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详情 |
7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611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2301:30: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杨府山北侧03-02-51b地块,夜间进行基坑开挖、土方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5-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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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8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1-031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0316:3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杨府山北侧03-02-51B地块,设置一组四类分类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其中有垃圾桶内混合有易腐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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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9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6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0505:3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1-06B地块项目二标段工地,夜间进行钢筋切割、模板敲打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4-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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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详情 |
10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1-451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2415:30: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01-10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工地南侧环商河上安装了五台抽水泵进行取水作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4-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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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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