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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曙长虹

    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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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孙王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306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至9月17日期间,被处罚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向江北甬佳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新世方王成)销售配送YSP-15瓶装燃气,该燃气用户属非居民用户,被处罚人未对该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9月23日现场复查与9月26日经美气多CRM平台查询发现被处罚人已落实改正。经本机关网上办案系统查证,被处罚人在我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4.0.3的安全检查规范要求,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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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详情
    2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8号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10时2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奉化区方桥街道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食堂内发现存储燃气瓶规格(YSP118)4个、燃气瓶规格(YSP35.5)4个,均来自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向当事人代表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调取了该供应站内客户收发系统的部分内容。经批准,以当事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为由,予以立案。2021年6月24日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相关配送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24日11时0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第一医院异地项目地食堂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旁证询问笔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6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来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中队,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询问,当事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2021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的配送人员与奉化区方桥街第一医院异地项目地食堂内部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进行了调取,经与供应站内客户收发系统核对发现,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最早于2020年4月23日进行第一次配送,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共配送18次,其中燃气瓶规格(YSP118)37个,燃气瓶规格(YSP35.5)20个,共计配送57个燃气瓶。7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向配送员和第一医院异地项目地食堂内部相关人员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和《旁证补充调查询问笔录》,配送员确认其曾向奉化区方桥街道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食堂内配送气瓶多达十余次。2021年7月8日,执法人员去往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查询并提取了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客户收发管理系统内关于向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内食堂配送信息具体内容。2021年8月4日,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异议,并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2021年8月17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念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已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综合判定从轻处罚。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奉化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09-0068-1号》,当事人未在期限内主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6月22日10时29分在奉化区方桥街道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食堂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虽违法情节较重又拒不配合执法,但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出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故综合判定从轻处罚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7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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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详情
    3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88号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8日、3月31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将瓶装燃气交由未取得配送资格的袁XX进行运输配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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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详情
    4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33号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6月17日16时54分被查,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情况下,在宁波鄞州区中河街道兴宋路93号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C78B2的面包车装载瓶装燃气,车上装载有15KG瓶装燃气瓶6个,均为满瓶,瓶身贴有“长虹液化气”二维码。经查,被处罚单位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处人民币25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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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详情
    5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14号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未将两个充装后的燃气瓶进行封口。当时,该两个燃气瓶已被搬离充装区,准备送往用户处。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瓶装燃气经营者充装气瓶后未封口的行为。依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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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7 详情
    6 甬海市监处〔2019〕410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6.3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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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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