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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达集团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下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8号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下)应急罚〔2021〕16号被处罚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邮政编码:31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平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单位)杭政储出(2020)48号地块住宅(设备套公建)用房一标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现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吊物移动线路下方存在进行其它作业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的相关规定;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切割作业,切割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使用防护口罩,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电焊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焊防护手套、电焊防护服、电焊防护鞋,且未按要求使用防护口罩,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相关规定;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4支氧气气瓶、1支液化丙烷气瓶倒地放置,未按要求设置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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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详情
    2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53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1日23时18分,萧山区局新塘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滨旭府一标段(萧政储出【2020】3号地块一期一标)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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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详情
    3 萧人社监罚字[2020]0001号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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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 详情
    4 萧综执罚字〔2019〕第051907180026号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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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详情
    5 温鹿住建罚字[2019]011号 温州市鹿城区住建局

    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鉴于现场已整改完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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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0 详情
    6 杭江公(丁)行罚决字[2018]15280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丁桥路某号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底与卢某以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按规定将劳动者卢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丁兰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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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详情
    7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7]11636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0日,五常派出所对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的承建方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时报送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后责令该单位于2017年2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17年3月2日,五常派出所再次检查时发现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按时报送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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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余公(中)行罚决字[2017]11454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中旬以来,流动人口一直在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务工,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劳动者的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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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萧建罚字[2016]第026号 区住建局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16年8月期间,你单位在萧政储出[2015]12号地块居住(含配套商业)二标段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目前工程形象为桩基已完工和局部一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于2016年9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萧建罚先告字[2016]第02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5953-000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已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述罚款,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账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0802010400561180000330101)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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