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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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宁海)建罚决字〔2021〕00012号 |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议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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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2 | 甬(宁海)建罚决字〔2021〕00005号 |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少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且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对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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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3 | 绍税稽罚[2019]328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6月1日书立购销合同,金额为28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840.00元;2017年6月26日书立购销合同,金额为8305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49.20元;2017年8月1日书立购销合同,金额为1625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87.5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罚款计788.3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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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4 |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2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的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对海亮教育园家长接待中心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时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九条,决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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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诸公(东)行罚决字[2017]12933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15日10时50分,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巡逻检查至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发现该单位员工李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在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居住至今,该单位负责人未按时将工人的暂住信息上报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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