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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货

    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5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婺市监处罚〔2022〕6号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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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9 详情
    2 金公婺(网)行罚决字[2020]02125号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造成该公司网站,于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恶意篡改,系统页面被挂反共标语,2020年7月22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查发现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还存在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且已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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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详情
    3 婺市监罚字〔2020〕1008号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对扣押的6件不合格羽绒服产品予以没收;二、处以罚款人民币7626.93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73.07元,二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91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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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1 详情
    4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6号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金华市西市街159号的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三号通道内的防火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8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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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7号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金华市西市街159号的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喷淋泵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8年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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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168号 区行政执法分局

    2017年6月14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西市街159号第一百货东侧的城市道路上存在涉嫌未经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金华市西市街159号第一百货东侧的城市道路,用于摆放商业活动用的道具和整改消防通道用的消防管道。占用城市道路物品为木柜一个、不锈钢梯子一张和消防管道两根等。其中木柜占用城市道路规格为长2米、宽2米,面积计4平方米;不锈钢梯子规格为长1.5米,宽0.4米,面积计0.6平方米;消防管道占用城市道路规格为长3米,宽0.3米,面积计0.9平方米,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合计5.5平方米。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6月14日当天,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金华市西市街159号第一百货东侧占用城市道路用于摆放搞商业活动用的道具和整改消防通道用的消防管道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未经审批许可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确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6月23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1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十类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试行)》附件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量罚标准,占用面积≤20平方米的处罚金额为2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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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浙金婺综执罚先决字【2017】第168号 区行政执法分局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金华市西市街159号门前的城市道路,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为简易棚一个,占用城市道路规格为长6.2米,宽3米,面积为18.6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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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金婺市监) 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C845号 金华市顶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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