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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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运政罚〔2021〕401196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0日10时50许,浙cc7907客车从敖江开往襄阳,在途经国泰路肇新横路9号时,瑞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浙cc7907客运车辆进行检查,经核查,浙cc7907为省际班车,车上有21名乘客,客运经营者未向其中19名乘客提供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浙cc7907客车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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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2 | 温运政罚〔2021〕401113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监控系统对监控记录进行抽查时,发现浙CC5099有违法嫌疑。监控记录显示该车于2021年10月12日10时13分在塘下罗凤高速口路边违法停靠。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该线路在瑞安市没有批准的停靠站点。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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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3 | 温运政罚〔2021〕401114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2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监控系统对监控记录进行抽查时,发现浙CC5099有违法嫌疑。监控记录显示该车于2021年10月22日9时54分在塘下罗凤高速口路边违法停靠。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该线路在瑞安市没有批准的停靠站点。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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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4 | 台运政罚〔2021〕001052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5日12时20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公路台州收费站外广场对浙CC5819大型卧铺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10月21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林汝增、王克强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无人机拍摄的现场照片、线路牌、乘客身份信息、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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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详情 |
5 | 温运政罚〔2021〕401045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5日15时29分,瑞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车站对浙CC6392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2021年11月5日15时05分,由当事人谢秉所驾驶浙CC6392的客车从瑞祥客运站出发开往鳌江,于当日15时18分停靠于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车站候客,上客10名。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车站不是该车批准的配客站点。现场人员是谢秉所,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11月8日瑞安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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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6 | 台运政罚〔2021〕001019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8日12时25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公路台州收费站外广场对浙CC5819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10月14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林汝增、王克强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无人机拍摄的现场照片、线路牌、乘客身份信息、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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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7 | 台运政罚〔2021〕001094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10时51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岭西高速出口对浙CC6085卧铺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韩运奇,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11月8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袁玲强、张敏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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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详情 |
8 | 温运政罚〔2021〕401013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10时17分瑞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104塘下上金客运站托运部巡查时,发现浙CC7907客车有违法嫌疑。经核查,客车上有1名乘客,客运经营者未向这1名乘客提供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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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9 | 温运政罚〔2021〕4030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7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监控系统对监控记录进行抽查时,发现浙CC6033有违法嫌疑。监控记录显示该车于2021年1月7日10时39分在瑞凤北路31号路边违法停靠。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该线路在瑞安市没有批准的停靠站点。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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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10 | 温运政罚〔2021〕40179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监控系统对监控记录进行抽查时,发现浙CC5789有违法嫌疑。监控记录显示该车于2020年9月22日10时53分在塘下凤士村起亚4S店路边违法停靠。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该线路在瑞安市没有批准的停靠站点。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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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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