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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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怀平、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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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李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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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怀平、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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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李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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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冀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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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异议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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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与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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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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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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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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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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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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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张晓霞、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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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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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赵宁、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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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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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张付合、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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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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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郝明英、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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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郝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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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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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冀0427执419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详情 |
| 2 | (2021)冀0427执708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 3 | (2020)冀0406执255号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 4 | (2020)冀0491执162号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 5 | (2019)冀0403执2331号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6 | 详情 |
| 6 | (2019)冀0406执274号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3 | 详情 |
| 7 | (2018)浙0104执2101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4 | 详情 |
| 8 | (2018)冀0491执194号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2 | 详情 |
| 9 | (2017)浙0104执2609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2 | 详情 |
| 10 | (2017)冀0429执326号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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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97号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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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李伟 潘小龙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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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两方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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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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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293号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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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张剑飞 李伟 潘小龙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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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飞、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上诉人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张剑飞、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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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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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终1590号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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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终1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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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柴卫军、李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柴卫军、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4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罗琪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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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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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终1590号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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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终1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 柴卫军 李伟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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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柴卫军、李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柴卫军、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4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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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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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韩喜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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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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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韩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66110100100019063,账户存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 日)。因被申请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不通,住所地不详,通过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胜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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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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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韩喜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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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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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韩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账号866090100100089396,账户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因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不通,住所地不详,通过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胜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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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 7 |
(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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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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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民三庭:曹建民 联系电话:0311-85187189 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曹建民 联系电话:0311-85187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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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 8 |
(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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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李伟 潘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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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0日民三庭:曹建民联系电话:0311-85187189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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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 9 |
(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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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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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伟、潘小龙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96999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9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扣减2015年10月21日偿还的10444.94元计收欠付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以297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296999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至清偿之日以29699984元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清偿之日,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4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63%)。二、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曹建民 联系电话:0311-85187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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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 10 |
(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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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李伟 潘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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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伟、潘小龙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96999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9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扣减2015年10月21日偿还的10444.94元计收欠付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以297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296999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至清偿之日以29699984元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清偿之日,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4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63%)。二、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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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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