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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太湖

    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路政罚〔2021〕1275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日11时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EE33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黄牌)装载的遗洒在长兴洪图线1K+850m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日,对刘博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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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2 湖路政罚〔2021〕02132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4日8时13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701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浙EE701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有人是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混凝土从长兴至湖州。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4.52吨,整车限重25吨,超限19.52吨,该车驾驶员高军军驾驶浙EE701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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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详情
    3 湖路政罚〔2021〕01228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3日9时5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262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东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东驾驶浙E262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长兴到湖州,整车车货总重45.58吨,限重25.00吨,超限20.58吨,该车所有人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玖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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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4 湖路政罚〔2021〕01218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3日10时18分,浙E3708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5.9吨。2021年3月2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3月23日对徐振举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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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5 湖路政罚〔2021〕01219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3日10时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5885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中合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中合驾驶浙EE5885装载混凝土,从长兴到湖州,经过磅检测该车整重45.38吨,限重25.00吨,超限20.38吨,该车所有者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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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6 湖路政罚〔2020〕252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1日15时1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对浙E28078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混凝土从长兴洪桥到湖州吾悦广场,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9月2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超限检测单》、《超限检测单(卸货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28078特殊结构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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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详情
    7 湖路政罚〔2020〕250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1日14时56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对浙EE5695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2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柴卫凤、李孝斌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电子数据》、《超限检测单(卸货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E5695特殊结构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消除违法状态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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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详情
    8 湖路政罚〔2020〕251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1日14时5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31596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并过磅检测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驾驶浙E31596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从湖州长兴洪桥镇运输混凝土至湖州吾悦广场。浙E31596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所有人是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该车车货总重44.46吨,整车限重25吨,超限重19.46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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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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