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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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路政罚〔2021〕402452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8日14时9分,浙A15A78普通货车(4轴)行经东西大道0K+1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余保救援塘栖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8.52吨。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9日对罗世云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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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2 | 湖运政罚〔2021〕2116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14时45分,德清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德清县雷甸镇明珠大道对浙A5L265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6月7日德清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对唐景信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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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详情 |
3 | 湖运政罚〔2021〕2115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德清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德清县雷甸交警中队移交的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件。同日,德清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驾驶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对靳友帅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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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4 | 杭路政罚〔2021〕4014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2日11时47分许,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183+100日常巡查时,对满载的浙A15A78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洪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经引导至军青停车场检测显示,该浙A15A78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货车,其车货总重67.29吨,超限31.29吨,驾驶员洪健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根据驾驶员洪健自述:该车辆从德清武林头码头运输货物到崇贤杭州三中搅拌站,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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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详情 |
5 | 杭路政罚〔2020〕40533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3日15时4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193+400巡查时,对满载的浙A3M71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赵传景,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杭州富发运输有限公司。经引导至军青停车场检测显示,该浙A3M719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货车,其车货总重79.4吨,超限43.4吨,驾驶员赵传景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根据驾驶员赵传景自述:该车辆从德清武林头码头运输沙子到三中搅拌站,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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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详情 |
6 | 杭路政罚〔2020〕40500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30日10时6分许,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塘康公路0K+1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15A78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洪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3.91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6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91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洪健驾驶浙A15A78普通货车(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叁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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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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