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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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46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兴市锦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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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详情 |
2 | 2020-Z-008 |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公布;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3、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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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3 | 嘉秀洲(消)行罚决字〔2020〕0097号 | 秀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秀洲区洪合镇染色集聚区的嘉兴市锦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三层、四层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嘉兴市锦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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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4 | 嘉秀洲(消)行罚决字〔2020〕0098号 | 秀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秀洲区洪合镇染色集聚区的嘉兴市锦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多处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市锦福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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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5 | (秀洲)应急罚[2019]29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市区应急管理局 |
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规定。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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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6 | 嘉秀洲环罚字〔2018〕110号 | 区环境保护局 |
2018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秀洲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染色集聚区的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执法检查。2018年10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毛纱、成衣染色业务,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正在排入污水管网。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分析,入网废水中CODcr浓度为218mg/L,苯胺类浓度为1.58mg/L,总磷浓度为2.65mg/L,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CODcr浓度:200mg/L,苯胺类浓度:1.0mg/L,总磷浓度:1.5mg/L)。经调查,上述违法情况属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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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详情 |
7 | 嘉秀洲环罚字〔2018〕13号 | 区环境保护局 |
2017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染色集聚区的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现当事人涉嫌废水超标排放。2017年1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毛纱、成衣染色业务,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后正在排入污水管网。秀洲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正在排放的废水采样,经检测,入网废水中CODcr平均浓度为214mg/L、苯胺类平均浓度为1.85mg/L、总磷平均浓度为2.2mg/L、色度为150倍(深棕色),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间接排放标准,CODcr:200mg/L,苯胺类:1.0mg/L、总磷:1.5mg/L、色度:80倍)。经调查,上述违法情况属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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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详情 |
8 | 嘉秀洲环罚字〔2016〕91号 | 区环境保护局 |
2016年7月28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染色集聚区的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废水超标排放。2016年8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毛纱、羊毛衫染色业务,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废水入网口进行采样贰瓶,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氨氮浓度26.4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氨氮间接排放限值:20mg/L)。经调查,上述违法情况属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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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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