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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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5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城区(原江干区)明珠街与丁桥路交叉口西北侧杭政储出[2017]3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施工楼号为9幢至14幢)共计6幢楼14个单元的出入口处建设门厅,占地面积413.25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处工程造价8%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零叁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自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六个月内自行拆除、15日内自行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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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详情 |
2 | 杭江公(丁)行罚决字[2021]0224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丁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起,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丁桥路某号龙湖冠寓某幢某室的房屋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周某某居住至今,该处租金为每月1000元,期间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按时报送承租人周某某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及号码等相关信息,后于2021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一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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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3 | 杭江公(丁)行罚决字[2021]0222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丁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起,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丁桥路某号龙湖冠寓某幢某室的房屋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赵某某居住至今,该处租金为每月1000元,期间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按时报送承租人赵某某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及号码等相关信息,后于2021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一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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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4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9052003050023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7日22:05,当事人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丁兰街道丁桥路杭政储出【2019】33号地块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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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详情 |
5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9012001190033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丁兰街道明珠街与笕丁支路交叉口电建地产项目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现场有红色黄色垃圾桶各一只,桶身设有分类标识和名称,红桶没有桶盖,不符合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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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6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9052001190048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5日22时21分,当事人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江干区丁兰街道丁桥路杭政储出【2019】33号地块工地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有挖机壹台,工程渣土车贰辆,正在挖土作业。执法队员在工地场界外取一测点,测得噪声值为LAeq=58.3dB,因当天未停止施工,执法人员于10月09日22:15工地停工时,测得背景噪声值为LAeq=54.6dB。依据建筑工地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计算方法,该测点修正后的噪声值为LAeq=55.3dB,已超排放限值。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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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7 | 江住建罚决字[2018]第18号 |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建设单位杭州泷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杭政储出【2017】3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中,在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另将桩基工程肢解发包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处以罚款:处叁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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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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