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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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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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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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粤1972执5000号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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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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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9)粤1972执恢679号麦达良;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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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麦达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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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9)粤1972执恢678号李泽旺;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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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泽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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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2019)粤1972执恢346号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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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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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粤1972执恢323号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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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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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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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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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麦达良;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王位琼;孟利云;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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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麦达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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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李泽旺;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王位琼;孟利云;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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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李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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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原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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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林望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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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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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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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06 |
2 | (2018)粤1972执异4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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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16 |
3 | (2018)粤1972执6583号 | 劳动争议 |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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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4 | (2016)粤1972民初77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优尼科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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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5 | (2016)粤1972民初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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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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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4 |
7 | (2017)粤1972执11265号 | - |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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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单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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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7-10-19 |
9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固透异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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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7-06-22 |
10 | (2016)粤0306民初77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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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 G77 | 2017-0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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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228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6 | 详情 |
2 | (2018)粤0306执307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3 | (2018)粤0306执306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4 | (2018)粤0306执306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5 | (2018)粤0306执305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6 | (2018)粤1972执184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1 | 详情 |
7 | (2017)粤0306执2705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4 | 详情 |
8 | (2017)粤1972执1043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3 | 详情 |
9 | (2017)粤1972执845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8 | 详情 |
10 | (2017)粤1972执503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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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500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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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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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000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单位)方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方(单位)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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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2 |
(2020)粤1972执500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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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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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000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5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方(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60000元,利息50400元(暂计),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1556元,合计111956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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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3 |
(2019)粤1972民初1581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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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康德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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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814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德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年11月14日10:30)、合议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出庭作证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1月14日10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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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4 |
(2019)粤1972执恢67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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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6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泽旺 被告- 林明枢 林望佐 王勇 林望侃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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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678号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泽旺与被执行人林明枢、林望佐、王勇、林望侃、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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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
5 |
(2019)粤1972执恢234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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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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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34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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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6 |
(2019)粤1972执恢34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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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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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46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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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7 |
(2019)粤1972执恢323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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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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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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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8 |
(2019)粤1972执恢23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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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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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234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87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本金31402529.45元及利息16783058.29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4507130.74元(暂计),诉讼费237560元,并承担执行费120330元,合计53050608.48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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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9 |
(2019)粤1972执恢32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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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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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15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72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本金5841613.71元及利息861537.18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760578.11元(暂计),并承担执行费64718元,合计7528447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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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10 |
(2019)粤1972执恢34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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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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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46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11号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本金3253312元及利息119552元,诉讼费16484元,并承担执行费36293元,合计3425641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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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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