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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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运政罚〔2021〕04J312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20日08时15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枫桥镇枫桥南高速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J7079/浙D8519挂有车辆改装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许时勇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许时勇驾驶属于绍兴祥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浙DJ7079/浙D8519挂,满载石块,早上从诸暨市枫桥镇新店湾村运往绍兴市兰亭街道,行经至诸暨市枫桥镇枫桥南高速口时,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测量发现,该车货箱内部尺寸两侧栏板高度为850mm,后栏板为1000mm,而根据其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显示货箱内部尺寸三侧栏板高度均为600mm,实际车厢两侧加高了250mm,后栏板加高了400mm,该行为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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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2J16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0日10时15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杨绍线K19+2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P2200/浙D8653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曹广州。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0.2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2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曹广州驾驶浙DP2200/浙D8653挂牵引车(6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陆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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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035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1日16时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浙DM2266/浙DM477挂自卸挂车黄色装载的河沙在329国道越王路口公路路面上。2021年5月2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2日,对刘海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祥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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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详情 |
4 | 绍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16号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绍兴祥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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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21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12日11时4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绍甘线9K+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B4552/浙DY663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桂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桂华驾驶的浙DY663挂牵引车,经道路运政APP查询车辆实际信息与车辆作比较,车厢栏板加高24厘米,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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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6 | 绍运政罚〔2021〕02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10日18时4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柯桥区钱茅线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V9572/浙DA635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金光学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驾驶员金光学驾驶绍兴祥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DV9572/浙DA635挂牵引车从事石块运输,当事人提供的营运证信息与车辆实际信息作比较,该车增加货厢栏板29厘米,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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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详情 |
7 | 绍运政罚〔2020〕02203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17日14时1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柯桥区下白线10K+3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M2266/浙DM477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代国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驾驶员代国明驾驶的浙DM2266/浙DM477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当事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与实际车辆信息作比较,该车加高栏板25厘米,与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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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8 | 绍路政罚〔2020〕00J15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14日10时30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下白线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P8416/浙DX577挂自卸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郭强。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4.45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45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郭强驾驶浙DP8416/浙DX577挂自卸挂车(6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法超限运输。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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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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