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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强米业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新联街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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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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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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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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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仁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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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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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樊保应、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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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樊保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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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樊保应、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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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樊保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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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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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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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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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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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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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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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陶华龙、李贵兰、熊细件、万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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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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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赣江新区支行与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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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赣江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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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赣0121执2906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06 详情
    2 (2020)赣0121执1297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3 详情
    3 (2018)赣0102执恢273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24 详情
    4 (2016)赣0103执1163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9-22 详情
    5 (2016)赣0121执1363号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9-20 详情
    6 (2016)赣0103执809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7-11 详情
    7 (2016)赣0121执810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5-09 详情
    8 (2016)赣01执94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2-18 详情
    9 (2016)赣0105执14号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1-19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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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03民初63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八妹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陶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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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八妹: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0元及律师费18100元;三、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对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748元,由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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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2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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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03民初63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陶小华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吴八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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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八妹: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63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5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35万元;3、判令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8100元;4、判令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对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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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3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魏小兵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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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03执恢3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魏彪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魏小兵 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 陈玉英 刘美玉 魏顺根 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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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魏小兵、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魏顺根、刘美玉、魏彪、陈玉英:本院受理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恢3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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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4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赣江新区支行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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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2民初5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赣江新区支行 被告-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吴八妹 陶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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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赣江新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与金融大街交叉口红谷滩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15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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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5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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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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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为8423181.04元;以10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银承垫款利息);二、被告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5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353.07元,由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连带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7)赣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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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7
    6

    原告中国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被告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李友根、陶萍、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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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02民初47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被告- 李友根 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 陶萍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陶小华 吴八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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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李友根、陶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你们与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许群)联系电话:0791-868025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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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7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被告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李友根、陶萍、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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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02民初47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当事人-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友根 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 陶萍 及个人与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陶小华 吴八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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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李友根、陶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你们公司及个人与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许群)联系电话:0791-868025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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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9
    8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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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民初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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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元及本息全额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10月20日为6,258,845.86元),合计人民币19,758,845.86元。2、判令被告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陶小华、李友根、胡小保、陶萍、吴八妹、闵六妹为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P艮公司在编号为"DB2114000000221758"《最局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等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在编号为“DB2114000000221758”《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等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赉任。4、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7)赣01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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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0
    9

    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天谷实业有限公司、陈春云、魏小红、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魏小兵、陈玉英、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刘小菊、魏水林、南昌市丰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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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执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天谷实业有限公司 于2016年3月7日执行的 当事人-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华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丰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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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天谷实业有限公司、陈春云、魏小红、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魏小兵、陈玉英、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刘小菊、魏水林、南昌市丰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小君、罗燕、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南昌华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陶华龙、李贵兰: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你们与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进入执行程序。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2016)赣01执94号执行通知书、(2016)01执94-1、-2号执行裁定书、(2016)赣01执94号报告财产令、(2016)赣01执94号执行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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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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