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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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10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11时3分,我局闲林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海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调查,在西溪海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灰色其他垃圾桶内发现有果皮等易腐垃圾。现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未尽到监督义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028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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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2 | 余(消)行罚决字〔2021〕18000318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46号的竹海水韵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管理的竹海水韵属于高层建筑,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的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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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3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1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21日14时35分,我局闲林中队刘平、侯佳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上和路西溪小海小区东侧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蓝色可回收垃圾桶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西溪小海小区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025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01月24日17: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当日16时30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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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4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20]08285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雇佣流动人口用工,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该劳动者的信息,于2020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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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5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001200611001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5日15时15分,我局中泰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在余杭区中泰街道水塔路新南湖绿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小区8幢附近设置的其他垃圾桶中有易腐垃圾(面包),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由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44616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06月05日15时40分前进行整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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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详情 |
6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7011912120020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9月20日09时35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庭院深深东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管理的小区内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废弃塑料瓶、纸盒等其他垃圾,该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公司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1556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与2019年09月20日17时前改正。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及《现场勘查图》各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身份证2份。当事人意见:无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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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详情 |
7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1024005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1日14时46分,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竹海水韵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塑料膜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竹海水韵小区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075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0月11日17: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当日16时26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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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8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0828002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物业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物业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24日9时46分,当事人浙江金成物业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竹海水韵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编织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竹海水韵小区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149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7月25日10: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当日11时25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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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9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19]51473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人员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的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于2019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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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详情 |
10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76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贰佰元整(992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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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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