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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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市监工罚字〔2020〕第32号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伍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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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2 | 莲市监工罚字〔2019〕第59号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属在医疗广告中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治愈的内容;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发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发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的行为。对该行为,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财政。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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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详情 |
3 | 莲市监工罚字〔2019〕第37号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之规定。属当事人委托浙江博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北大街地铁站制作发布了户外医疗广告,发布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在该广告中出现了“一日不出色,便觉厚颜无耻”的内容,该内容的表现形式十分荒诞。的行为。对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财政。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0元(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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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详情 |
4 | 莲市监工罚字〔2019〕第32号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之规定。属根据举报我所执法人员登录了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宣传页面上看到以下广告宣传语:西安美立方医院是“最权威”的西安美容整形医院,高端品牌,国际连锁!西安整形医院排名NO.1,咨询热线:4006006757,以上广告宣传语中出现的“最权威”的西安美容整形医院以及西安整形医院排名NO.1的评价语,当事人拿不出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成分。根据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我们计算出当事人用于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广告运营费用为15679元.的行为。对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7037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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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详情 |
5 | 西卫医罚﹝2020﹞027号 |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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