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万城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8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2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15
    2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20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15
    3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1993号 委托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15
    4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27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01
    5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1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8-19
    6

    广州微房时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恢9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微房时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8-17
    7

    罗叔霞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汉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民初326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8-11
    8

    王莉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汉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民初330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莉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8-11
    9

    程善水、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11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程善水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19
    10

    程善水、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11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程善水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1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京04民初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陈艳红 陈建铭 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仕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84 2020-09-18
    2 (2020)京04民初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 被告-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仕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铭 陈艳红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104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3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784执2790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4 详情
    2 (2021)粤0784执2184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7 详情
    3 (2021)粤0784执2098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2 详情
    4 (2021)粤0784执2046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0 详情
    5 (2021)粤0784执1993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07 详情
    6 (2021)粤0784执1674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22 详情
    7 (2021)粤0784执1574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3 详情
    8 (2021)粤0784执恢93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8 详情
    9 (2021)粤0784执1353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8 详情
    10 (2021)粤0784执1219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5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杨惠敏、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光树、郑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03民初8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 郑学琴 王光树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杨惠敏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杨惠敏、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光树、郑学琴:本院受理(2021)粤0703民初878号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杨惠敏、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光树、郑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撤回对于王明龙的起诉)、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等。原告起诉请求: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83791.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止,尚欠利息11318.03元、罚息1.4元、复利7.61元,从2020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2、四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5373元;3、原告对被告杨惠敏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颐景名苑12号3103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23
    2

    关于(2020)粤0703执保2252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03执保22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 被人王明龙 杨惠敏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执保2252号王明龙、杨惠敏: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王明龙、杨惠敏、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3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