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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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税三稽罚[2021]22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实际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却取得库尔勒顺天宏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1700111,号码07381203-07381222)价税合计2011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对应成本2011000元于2018年结转,至今未做调整。你单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3016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上述应补税款50%罚款合计1508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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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 2 | 杭税三稽罚[2020]30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7年与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取得乌鲁木齐福圣昌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00932895-00932913,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6日,发票金额合计1841698.29元,税额合计313088.71元,价税合计共2154787元,已于2017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313088.7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6月14日作进项转出,转出税额313088.71元。2.你单位2017年与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取得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3400161350,发票号码02134159-02134169、00601039-00601042,合计金额(含税)共1496782元,已在2017年税前列支。3.你单位2017年与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取得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03443695-03443706,合计金额(含税)共1072522.16元,已在2017年税前列支。4.你单位2017年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鄱阳县三庙前源康园林苗木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3600162320,发票号码05489481-05489487,合计金额(含税)共600000元,已在2017年税前列支。处罚依据:对违法事实1-3,合计应补税款71476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357382.48元。对违法事实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60000元。处罚决定:合计处罚款417382.4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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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 3 | 江城法罚字[2017]第21014533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01日08时30分,当事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旺杨街与老杭海路叉口横一港南侧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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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0750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五幸社区的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初招收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吴德法(男,40岁,浙江省诸暨人)在该公司从事杂工,该公司至今未将吴德法的相关信息报送或告知给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故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予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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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0467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西湖区三墩镇五幸社区吴家斗门桥边的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底招收外来务工人吴某至今在该单位工地从事杂工,该单位一直未将吴某的相关信息报送或者告知给公安机关,于2017年02月15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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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杭地税稽罚[2017]28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13年12月31日购入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11层作办公用房,总价30942128元已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于201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4年度及2015年1月至3月的房产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房产税324892.35元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8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漏的房产税处以50%的罚款162446.1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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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6]13294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苏嘉路(通济北路-良祥路)绿化工程项目部,2016年12月22上午,三墩派出所民警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自2016年12月10日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廖克忠,男,1968年02月19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在项目部从事杂工工作,未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该项目部也未将廖克忠的相关信息报送或告知给公安机关,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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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严重违法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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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068 | 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1566.4 | 无效 | - |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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