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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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1〕0124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嘉兴市博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嘉兴市博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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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90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5月07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应急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前将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经调查,该公司现有员工282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调查)通知书、检查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台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复查照片、整改复查意见书等。2021年0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1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现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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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3 | 嘉税稽罚[2020]2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5年度开出销售提货单,货物已发出,少申报销售收入211826.06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6010.43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00.52元。在2016年度开出销售提货单,货物已发出,少申报销售收入3050512.98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18587.21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29.36元。在2017年度开出销售提货单,货物已发出,少申报销售收入2323713.38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95031.26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751.57元。在2018年度开出销售提货单,货物已发出,少申报销售收入1775031.34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84005.02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200.25元。在2019年1-3月开出销售提货单,货物已发出,少申报销售收入527010.22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321.63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16.08元。以上成本均未结转。2015年-2019年3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317955.5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5897.78元。(2)你单位2015年少计收入211826.0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1826.06元,可列支成本182773.78元,本次检查应补缴房产税15278.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0.52元、相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800.52元、水利建设基金211.83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864.92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61.14元,少申报缴纳所得税2490.29元〔(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所得额26155064.24元+调增9961.14元)*25%-已缴6538766.06元〕。你单位2016年少计收入3050512.9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0512.98元,可列支成本2384347.23元,本次检查应补缴房产税14920.70元、水利建设基金2370.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940.42元、相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2940.42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47519.18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93.80元,少申报缴纳所得税150748.45元〔(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所得额14453488.91元+调增602993.80元)*25%-已缴3613372.23元〕。你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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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4 | 嘉环罚字〔2018〕25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18年8月15日,嘉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密炼和开练、压延、发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1#压延发泡车间和2#压延发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1#压延发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氯化氢排放速率平均值0.9kg/h,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中氯化氢排放速率0.29kg/h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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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详情 |
5 | 嘉环罚字〔2018〕24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18年8月14日、15日、22日,嘉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与噪声。当事人名为“年产5800万米半pu水性复合面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已经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环评审批,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原审批设备数量的基础上擅自增加2台发泡炉,总投资149.9万元,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至今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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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详情 |
6 | 南综执罚字[2018]601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8年6月11日9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进行任何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6月18日前整改完毕,并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调查。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整改到位,当事人已对开展了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综执改指字[2018]9-85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南综执复查字[2018]9-85号)、复查现场照片、隐患排查记录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进行任何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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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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