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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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21〕10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下列网址http://www.chengzijianzhan.com/tetris/page/6807351946702225416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00元。2、对当事人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页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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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详情 |
2 | 温鹿卫罚字〔2019〕第274号 | 温州市鹿城区卫健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罚字〔2019〕第274号案发单位(人):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交温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关于患者钟某提出你公司鉴定病历原件与患者病历复印件不一致的通知。同时调阅核实患者钟某提供的“温州拜博口腔医院种植专科病历”病历号为12017120611703的(共计11页)复印件,以及你公司提供的钟某“温州拜博口腔医院种植专科病历”病历号为12017120611703的(共计17页)复印件,其中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中口腔种植修复注意事项处种植修复医师签名存在不一致,即患者钟某的病历中无陈某医师签名,而院方提供的病历中签有陈某峰的字样。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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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详情 |
3 | 温鹿卫罚字〔2019〕第14号 | 温州市鹿城区卫健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罚字〔2019〕第14号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2日,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州市解放街香港大厦201-204号的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如下:1.该医院现场已出示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2.现场在该医院口腔修复诊室内发现已消毒待使用的2份矽粒子的杆子外包装未标注消毒日期和有效期。3.现场已出示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监测记录。4.现场拍摄数码照片4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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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详情 |
4 | 温鹿市监处字〔2018〕89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的医疗广告宣传中,涉及用患者牙齿矫正前后对比照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能、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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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详情 |
5 | 温龙市监处字〔2016〕143号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2、处以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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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 详情 |
6 |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12-088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你单位在温州市桥儿头茶绿组团张贴小广告,影响市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一日内清除小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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