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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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市监处罚〔2021〕3824号 | - |
没收违法所得7.5元和涉案的食品(19包巨能家常拉面),并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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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2 | 乐市监处字〔2021〕76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3250.2元;2、没收违法所得497.4元;3、没收扣押的3台RCT-2300W200V-50Hz电吹风、1台55192300W200V-50Hz电吹风、1只MK-M180500W暖手器;以上共计罚没款3747.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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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3 | 乐市监处字〔2020〕494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11袋南瓜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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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详情 |
4 | 乐市监处字〔2019〕534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当事人涉案的食品,免于其他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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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5 |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9号 | 温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站前路39号的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旺,使用面积:13670平方米,使用性质:商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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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6 | 乐市监处字〔2017〕529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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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详情 |
7 | 乐市监处字〔2017〕413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孔雀石绿”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单晶冰糖”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元;二、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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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详情 |
8 | 乐市监处字〔2016〕249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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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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