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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南地质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12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滨江云谷未来社区一期地块项目(B-06、B-13)中的B-13地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为70立方米(湿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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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2 详情
    2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15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滨江云谷未来社区一期地块项目(B-06、B-13)中的B-13地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为315立方米(湿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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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详情
    3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39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将其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温州海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清运至永嘉固化站进行消纳,总计处置12000立方米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温龙综执【2021】第11-0552号卷宗调取的住建移交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建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地块建设项目施工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违法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5、《永嘉县建筑泥浆资源化企业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满溢建筑渣土消纳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639号),当事人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将其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温州海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清运至永嘉固化站进行消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31日停止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未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231*********003243)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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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3 详情
    4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97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建设项目工地南门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使用浙C26255重型罐式货车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西单元D-05建设项目工地南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建设项目工地的建筑垃圾,共处置建筑垃圾39立方米,为湿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温州海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浙C26255重型罐式货车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西单元D-05建设项目工地南门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2-01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建设项目工地南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鉴于当事人2021年11月12日已停止运输,已整改。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1********002771)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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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详情
    5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52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30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施工场地内有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9月22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本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30日17时,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堆放的裸露土未进行覆盖,约30立方米。10月11日16时,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硬化道路有明显尘土污染,污染道路约30米、有一处裸露土、一处废料堆放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总计约20立方米。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5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4、《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和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552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堆放的裸露土未进行覆盖、硬化道路有明显尘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违法种类: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012330303002313)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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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详情
    6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094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2日,我局收到龙湾区住建局关于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建设工程扬尘案件的相关材料。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1年09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建设工程,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未覆盖,临时堆积的建筑土方大约有1000立方米,其中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土方未覆盖防尘网,以及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情况;4、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及移交材料共7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你单位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2021年12月0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4-00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30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行为。鉴于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住建局移交的现场照片证据重新确认,积极配合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整改。故案件经办人认为当事人主观认错性强,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未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违法种类: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9********00219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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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详情
    7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33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8月17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执法夜巡中发现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建设项目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出入口未经冲洗直接进入城市道路,污染市政道路。2.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大量污水污泥存积,未采取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08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以及《温州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处理。我局于2021年09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8月17日,当事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及围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车辆未经冲洗和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大量污水污泥存积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温州市龙湾区凯迪新城博科园项目二标段桩基及围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泰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违法现场整改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4、《案件移送函》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1-05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17日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及围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车辆未经冲洗和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大量污水污泥存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06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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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详情
    8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56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云谷未来社区B-13地块工地未做好防护措施,清洗车辆时污水排放至工地大门口道路上,污染了工地门口的会展路公交站附近道路路面,污染面积为5平方米(长10米、宽0.5米)。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经查询,当事人此前无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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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9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20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自2021年7月25日起在承建景山街道温州核心片区会昌河单元D-21地块工程时在工地水泵搭载抽水管道的形式,将会昌河的河水抽至工地内的蓄水池中然后再进行分配使用,用于工地进出车辆冲洗、打桩导管得冲洗,取水量为20立方米/日。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24日当场停止取水,截止08月31日,工地已安装水表,接入自来水管道用于施工用水,现已完成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24日在温州瓯海区建景山街道温州核心片区会昌河单元D-21地块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行为。2021年08月31日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103,违法种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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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详情
    10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3-261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9-1010:50:00,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在工地西南侧设置有一个泥浆池,长40米,宽30米,深2.7米,池内已装满泥浆。泥浆池北侧设有一个泥浆输送架,泥浆池与输送架之间通过两条输送管相连。泥浆输送管管口有明显泥浆痕迹;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10-2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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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温工商2015-283 黄国庆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871.5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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