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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伦汽车

    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路10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1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0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杭州江干区秋涛北路226号设置了伍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其中一只其他生活垃圾桶(大桶)内投放有三只塑料饮料瓶,该塑料饮料瓶为可回收物,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未起到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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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详情
    2 ( 江 )应急罚〔2019〕165号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7日,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行政执法“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对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二份行政执法文书均由你公司售后经理王东阳签收。后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2019年8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站长吴建义、售后经理王东阳进行调查、询问,作《询问笔录》各一份。二人的陈述证言,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3、盖有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5、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站长吴建义、售后经理王东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真实身份信息。6、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对售后经理王东阳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明确授权售后经理王东阳代表公司签收我局发出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及接受调查、询问,并处理相关事宜。7、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参加教育和培训人员及未如实记录3名新进员工(寿林华、岳龙、张林)的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8、对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及你公司站长吴建义、售后经理王东阳二人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录像,可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符合行政执法各项相关要求,并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同时,亦证实了你公司确实存在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2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委托公司店长吴建义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车间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公司的机械设备刚运至新门店,还在试营业阶段未来得及制作机械设备的点检卡;车间的警示标线,我们公司后来也进行了整改;公司对员工的教育都有安全生产台帐记录,只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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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详情
    3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4011907180133号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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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详情
    4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162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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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2 详情
    5 江城法罚字[2018]第11030427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8日10时20分,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秋涛北路226号的建筑物外墙由楼顶向下悬挂5条直幅。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直幅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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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江城法罚字[2018]第11006689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12日15时58分,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秋涛北路226号摆放了三只黄色垃圾桶,其中两只无桶盖。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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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江城法罚字[2018]第21033341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4日14时30分,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江干区秋涛北路226号,在未办理占道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把汽车配件保险杠摆放在商铺门前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1.76平方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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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江城法罚字[2017]第21011754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5月06日10时35分,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江干区秋涛北路216号商铺卸货时,在未办理占道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把汽修配件摆放在商铺门前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1.6平方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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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杭环江罚[2016]第37号 江干环保分局

     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秋涛北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陈友      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395T    营业执照号码:********395T2016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秋涛北路222号的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汽修服务,其中正在进行烤漆业务无环保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从事烤漆业务未经环评审批备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16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位于的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进行烤漆服务;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汽车维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身份。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责令当事人浙江捷通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2016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江听告[2016]3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向江干环保分局提出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材料。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于从事汽修烤漆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对烤漆工艺备案。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16年 月 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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