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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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医保罚字[2022]第2000003号 |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
杭州顾连上塘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条件收费等违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130.79元。上述违规行为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主动退回违规医保基金及积极配合我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两个从轻情节,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第六、第八款的规定结合《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四条第二、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按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处以罚款人民币3130.79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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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详情 |
2 | 杭拱公(半)行罚决字[2020]0257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某某路的杭州和康康复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实施等级保护制度,2020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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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 详情 |
3 | 杭拱卫医罚〔2020〕3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0〕33号案件名称: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帆)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4月4日,医师张某某为患者开具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哌拉西林和他唑巴坦比例4:1)和特殊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皮试医嘱,未在纸质病历上签名。201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医师徐某先后为患者金某某开具美罗培南、舒普深医嘱(注射用头孢哌酮纳舒巴坦钠),未在纸质病历上签名。2019年4月3日当事人邀请外院医师为患者金某某压疮病情会诊,未作书面会诊邀请函、未记录会诊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等病历资料,受邀会诊医师未书写会诊意见。医师开具磺胺嘧啶银乳膏药品医嘱未记录在临时医嘱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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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4 | 杭拱卫传罚〔2019〕130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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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5 | 杭综执(直)罚字〔2019〕第1105011911110015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案件名称: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帆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沈半路476号生活垃圾收运集置点由当事人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设立,位于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院区西南角。生活垃圾收运集置点里设置的十九个垃圾桶(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桶、一只蓝色可回收垃圾桶、五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十二只橘黄色和灰色其他垃圾桶),在其中二只绿色易腐垃圾桶里面除了本来应该装的易腐垃圾外,还有一次性餐盒、纸杯、餐巾纸、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要求。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4日14时40分到现场检查,并开具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予以整改,在执法人员责令下,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督促保洁员对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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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详情 |
6 | 杭市监罚处〔2019〕3001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罚款133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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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详情 |
7 | 杭拱市管半罚处字〔2019〕08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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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详情 |
8 | 杭拱市管稽处字〔2018〕03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共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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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详情 |
9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258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沈半路476号一、二、三、四层的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拱墅区沈半路476号一、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妙法)第四层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第四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第四层停止使用,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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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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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上海恩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 1545.3 | 无效 | - |
2 | - | 上海恩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151.3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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